司法局“三调联动机制”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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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三调联动机制”工作总结司法局“三调联动机制”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XX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新XXX区,根据XXX区司法工作要求,结合我司法局实际,现就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总结如下: 一、建立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XXX”、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以创新调解

2、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又互相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加快调解速度,规范调处工作,提高调处效率,增强调处能力。 二、建立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3、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遵循公序良俗,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坚持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资源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决不能利用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坚持公正、效率的原则。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   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

5、,对在辖区内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立案。诉前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调解解决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在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6、后,可中止诉讼,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义,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

7、委托该案件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司法机关。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办事处或居委会帮助解决纠纷的,调委会组织进行调解。  

8、 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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