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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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关键词】医疗事故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提起医疗事故,可谓谈虎色变。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社会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生活中不可避免要寻医问药。身为一名临床护士,在严谨的工作之余,也该从法律角度学习一下医疗事故。广义的医疗事故是指医患双方之间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包括医患之间关于医疗技术、医疗后果、医疗方法、医疗态度的争执等。狭义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02年

2、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医疗事故的性质  要谈医疗事故的性质,首先要明确医疗关系的概念。医疗关系,是指作为诊疗单位的医院与患者之间就诊、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合同角度讲就是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讲,如果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事故,损害患者的人身健康,医

3、院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违反了合同,也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医疗事故案件,患者既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既是合同责任,也是侵权责任,

4、但在现实中,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医疗事故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所以,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更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  2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1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单位而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另外,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当然不属于医疗事故。有的人认为,医务人员也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以上规定说明:医务人员所实

5、施的职务行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所以因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当由法人承担。在此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个人,但个人所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仍然是法人,所以责任主体也是法人。  2.2人身损害事实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而人身损害事实的范围,按照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上看,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只能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照此限定,非上述三种情况的损害,医疗机构可以概不负责,不用说,这不合理。2002年

6、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重新作出了规定,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还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  2.3不法行为医疗事故中不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自患者在医院挂号以后开始,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事故的不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约行为上,这种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医护一方作为民事主体的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

7、害了患者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发生了竞合。前面已经提到,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患者有权选择一种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2.4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不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医疗单位才能为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

8、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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