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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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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论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摘要]法理学本身的抽象性、法理学教师的驾驭能力较弱、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出现。用社会事件带动法理学的学习、结合部门法展开法理学的学习、学生作为主体参与法理学的学习、让批判的精神贯穿法理学的学习有助于法理学教学抽象难题的破解,当然对法理学教学的探讨也需要不断持续下去。 [关键词]法理学 抽象难题 批判精神 [作者简介]范振国(1978-),男,吉林吉林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李光宇(1970-),男,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
2、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吉林 长春 13011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141)和2011年度吉林财经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与限制研究(项目编号:IOXBl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 例如,讲到法理学不诉免责的免责事由时,就可以结合民法、刑法的相关内容来讲授,即民法上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刑法中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诽谤罪也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如果不告诉也不会引起相应的诉讼,这样的
3、方式就会使学生对不诉免责有了更为直观而不失深刻的理解。同时,通过结合部门法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也可以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理学内容。如讲到司法平等原则时,许霆案就可以成为教学的素材。通过对整个案情的分析以及和其他一些案件的对照,学生对司法平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现就会有更深入的认识。应该说,这种法理学的教学方式,一方面通过引入部门法内容深化了对法理学的理解;另一方面也会在客观上激发学生自学部门法知识的热情,毕竟整个法学教育不仅包括法理学还包括部门法学和部门法知识。 (三)学生作为主体参与法理学的学习 整个教育界都在强调要改变过去以教师为单一教学主体的
4、局面,要让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尽管大家都在这样说,但实际的教学过程如何实现却依然值得教师们认真思考。法理学的教学也不例外,必须要让学生真正以主体的身份参与法理学的学习c试想一下,为什么很多人愿意大家一起去唱卡拉OK?大家一起唱的乐趣不在于凸显谁的歌声动听,乐趣恰恰在于每一个人都全身心地参与到唱的过程中,至于唱得怎么样其实倒无关紧要了。法理学教学其实也有相似之处。法理学的教学不能让学生沦为可有可无的听众、不能让学生感觉到自己实际上已经游离在法理学教学之外,法理学的教学要让学生感受到自己是不可或缺的主体,要让学生感觉自己的参与也为法理学的课堂教学做出了贡
5、献。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让学生作为主体参与法理学的学习。首先,加强讨论式教学。教师不再一味地灌输,而是选取适当的法理学内容让学生一起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不要追求唯一的正确答案、标准答案,而是要鼓励学生不断开拓自己的思维。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常常会发现原来学生的很多想法、思想其实是非常有道理的,在这些想法、思想的碰撞过程中受益的不仅仅是学生,其实老师也是受益者,这才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其次,安排学生讲解一部分内容。就一些法理学的内容安排学生事先准备,包括搜集整理资料、组织讲解文本、制作讲解课件,最后实际上台讲解、学生提问、老师点评。整个过程应该说
6、都让学生真正地参与到法理学的学习中,不仅是最后的讲解、提问、点评阶段,前面的一系列准备过程实际上都锻炼了学生自己动手、动脑的能力,充分地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再次,组织读书心得报告。教师将一些法理学的经典著作布置给学生,给学生一段时间看,让学生写读书心得,然后在课堂上或课下组织学生交流读书心得。实际操作中还可以采用一个学生担任主报告人、几个学生作为评论人的方式来组织读书活动。最后,融入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的内容。如今在很多高校的法学院系大都面临一个共性问题,即学生准备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对法学教学环节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明智之举
7、绝对不应该是对这样的冲击视而不见,而是直面冲击并力求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去消化这种冲击。其中一个办法就是恰当地将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涉及的法理学内容融入法理学教学中。毕竟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对于学生今后的就业、深造都意义非凡,教师这样讲课会让学生感觉教师也是在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他们也就更乐于接受。 (四)让批判的精神贯穿法理学的学习 法理学不是对社会生活的照抄照搬,否则法理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法理学的价值恰恰在于对现实生活的超越和批判,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应该始终贯穿批判的精神。批判精神贯穿法理学的学习是法理学学科特性的要求,批判精神的濡养也是
8、学生深刻领会法理学的要求。同时,笔者之所以在这里讨论批判精神在法理学教学中的贯穿,也是因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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