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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大发〔2015〕12号关于印发《西北大学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西北大学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西北大学2015年12月31日-3-西北大学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设立法律事务室。法律事务室挂靠校长办公室,无行政级别。法律事务室设主任1人,法律顾问3-4人,原则上由学校从具有律师执业身份的法学院专职教师中聘任。每届聘期两年。法律事务室可聘兼职秘书1人,负责文件
2、传送、档案归类等相关具体工作。第三条法律事务室依法处理学校相关法律事务。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代理学校案件的诉讼、仲裁等活动。(三)负责具体审查学校相关法律文书和各类合同。(四)参与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五)参与处理学校行政、民事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学校重大法律纠纷的调解,参与学校涉法谈判。(六)参与学校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重点就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3-(七)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参与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八)参与
3、校园法律纠纷预防与调解工作。(九)参与学校校名、校徽等相关标识和校誉的法律保护工作。(十)负责处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法律事务室及法律顾问,承担学校相关法律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时,享有依法独立进行工作并提供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第五条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一)学校各单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除外,下同)相关法律事务经过校长办公室初审后,交由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或派员参加。(二)法律事务室主任负责安排具体业务。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主任和法律顾问应共同签字。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室应集体讨论决定。(三)法律事务处
4、理涉及专业或专门事项,需要外聘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法律事务室可以提出建议。第六条法律事务工作的时效要求:(一)各单位如需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要求法律事务室派员参与谈判、协商等,应在事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法律事务室具体安排。-3-(二)业务活动形成的法律文件或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律事务室应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适当延期。(三)遇到诉讼时效即将过期、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务,可先由法律事务室处理,涉案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七条法律事务室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诉讼类法律事
5、务,档案中应该保留相关法律文件、证据的复印件;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档案中应该保留法律意见书原件、校内相关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据的复印件、工作记录、口头法律咨询追记等。第八条法律事务室应建立法律事务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抄送:校领导,党群系统各部门(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西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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