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占有的权利推定的立法设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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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占有的权利推定的立法设计分析  摘要: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问题,本文简单分析从法学、经济学、人们生活习惯角度阐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从该制度适用的物的范围、权利的范围、人的范围、效力的范围等四个方面提出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占有权利推定立法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261-01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占有最为重要的效力之一,它是指当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某种权利时,就可以通过占有这种外观而推定占有人是合法

2、地享有该项权利的。我国《物权法草案》(2005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曾对占有制度作了如下规定,第四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但是《物权法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将草案中的有关占有的权利推定的规定删掉论文代写。  我国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这一制度是极其必要的:(1)从法学的角度来说,规定占有制度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占有的合理秩序,保护占有

3、背后的权利其基础权利。(2)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界定有限的资源,保护产权,才能更好的激励人们的创新活动并为扩大物质资料生产而努力。占有的权利推定从法律上赋予公民的产权相对明晰安全的状态。这样就会产生一种激励机制,激励占有人对物进行更为合理高效利用,实现物尽其用。(3)从人们生活习惯的角度来说,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符合一般公众的观念。法律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其落脚点也在于它与社会需要的契合度。占有天然地具有传递物权信息的功能,因此采用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符合人们的内心趋向。  结合我国具体实际

4、情况,为了避免占有人滥用权利的推定规则,而给真正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笔者认为我国应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在物的适用范围上包括大多数的动产和一部分不动产。(1)动产原则上应当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一般动产的物权转移是以交付为手段,因为占有的取得往往伴随着动产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可以依据占有的事实推定其合法的享有本权。然而对于一些特殊动产,即船舶、飞行器以及机动车,它们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因此在发生占有的权利推定力与登记的推定力冲突时,理应优先适用登记的权利推定

5、。(2)不动产原则上不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但也有例外情况。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可以完全否定占有的推定力,体现了物权的公信原则,因此对于登记的不动产不必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至于存在的例外情况,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并非所有的不动产都是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而且,在我国登记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尚属薄弱,存在大量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而事实上又未登记的情况,如果不对这些不动产赋予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则会出现权利的真空状态,因此用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加以保

6、护这类不动产以弥补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也是极其必要的。  其次,在权力推定范围上包括所有权和不动产上的独立性用益物权。(1)占有的权利推定适用于动产所有权与部分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作为一种权利的外观,往往是所有权最直观的外衣。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是对所有权人最好的保护。而对于那些特殊情况下的不动产(尚未登记的不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是其所有权的唯一确认而予以保护的制度,因此占有的权利推定既应适用动产所有权,也应适用部分不动产的所有权。(2)占有的权利推定也应适用于不动产上的独立性用益物权。因为我国土地

7、采取的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这些独立性用益物权乃登记的基础权利而非他项权利,各种他项权利必须在其基础上方能设定。因此,这些权利发挥了类似所有权的功能,因此,占有的权利推定还应适用于这些独立性用益物权。  再次,在对人的适用范围上:(1)权利推定不限于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也可推定。在物上存在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的时候,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适用于间接占有人。(2)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因从前占有人处移转而取得,则二者之间不能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主要适用于外部关系,而不适用于占有人与占

8、有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占有对于内部关系不具有表彰功能。(3)占有推定规则不适用于占有辅助人的推定规则。因为占有辅助这类关系自有债权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调整。  最后,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只具有消极作用,而不具有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占有人可以基于占有的事实免除举证责任,排除其他任何人或机关非经法定程序对其权利进行侵害。然而占有的权利推定并非占有的权利确定,当真正的权利者依法提出反证推翻占有者的合法占有时,占有的权利推定则失去效力。因此占有人不可以基于占有事实利用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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