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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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晋卫办政法发〔2015〕11号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日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送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11—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省卫生计生

2、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组织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3、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11—(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五)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七)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八)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办理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事项;(十)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

4、应诉工作;(十一)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二)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十三)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第四条委机关各处(室、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1—(一)对由本处(室、局)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起草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二)协助委政策法规处审理本处(室、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计生行

5、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供有关依据材料;(三)负责由本处(室、局)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四)协同委政策法规处承办其他与本处(室、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五)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配备必需的办案设施、设备。第六条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为:(一)对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

6、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二)省政府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省卫生计生委受理的复议案件。第七条委政策法规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政策法规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11—其他处(室、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即时转送委政策法规处。第八条委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主要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或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三)是

7、否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否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五)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委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第九条委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第十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委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其他方式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委务会

8、或者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11—(一)申请人、第三人为10人以上或者带有群体性、社会影响较大的;(二)行政复议事项涉及卫生计生工作敏感问题的;(三)行政复议事项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四)行政复议事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一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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