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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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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论【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社会法弥补漏洞制度构想【文章摘要】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的责任形式,具有补充作用,应归于社会法范畴。社会法的主要特征是公法干预私法,私法弥补公法,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维护等价值理念,意在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具备主客观要件,是一种选择性的制度,其作用在于弥补和完善法律制度,发挥其惩治和警示预防作用。前言一,研究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中已有二百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的实践考验,逐步形成一套相对独立和完善
2、的制度。在我国,此制度虽然在理论界尚存争议,但在各部门法中已经零星的出现相关规定,它的存在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并对传统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起到了较好的弥补作用。同时,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对重点社会关系的调整及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也收到良好的效果。这初步说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生命力,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一项制度,它的存在不仅在我国具有社会现实的合理性,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值得各国借鉴的制度,基于此,本文将展开论述。二,研究方法本文为更全面地阐明自己观点,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
3、法,辩证分析法以及经济分析法等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渊源、概念、地位及存在的必要性加以陈述界定,意在突破传统理论的障碍,从新的视角构建适合我国法律现状的赔偿制度。三,文章结构总论部分。主要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法律定位以及理论依据,这是展开论述的基础。分论部分。主要阐述惩罚性赔偿的历史渊源、存在现状,说明制度确立的积极作用,最后对制度整体框架加以构想。结束语部分。总结全文,申明观点总论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特征惩罚性赔偿的概念(1)英美国家的理解惩罚性赔偿是从英语punitive
4、damages翻译而来,在英美法中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它不是为了弥补原告所受的损害,而是为了惩罚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给原告的一笔钱。狭义上的惩罚性赔偿,等同于加重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仅指被告的不法行为造成原告精神损害或其他难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害时,被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广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是包括加重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所有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2)本文的理解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依照法律严格限定的使用范围以超出受害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判令侵权方履行的一种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种责任区别于传统
5、的赔偿方式,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侵权方要为自己事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事后损害后果付出较大的代价。其实,从深层面来讲,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不在于惩罚,也不在于事后的赔偿,而在于事前的警示作用,即预防作用才应是其保护特殊法律关系的立法目的。惩罚性赔偿的特征(1)惩罚性与警示(教育)性法律责任以其设置的目的,可划分为惩罚类的责任和赔偿类的责任,在理论界,惩罚性赔偿重在惩罚还是意在赔偿,人们依然各持己见,如果仅从这两种观点出发,笔者更倾向于他的惩罚性,因为惩罚性是此制度区别于补偿性赔偿的关键点,也是惩罚性
6、赔偿制度确立的价值体现。抛开前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警示性是区别于传统赔偿的根本所在。惩罚性赔偿的惩罚主要体现在事后责任的承担,这与传统赔偿相一致,只是前者在弥补受害方实际造成的损失之外,还要额外支付金钱作为一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所以,惩罚性是此制度的表面特征。若深入分析,惩罚性赔偿设置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遏制违法,惩罚只是一种手段,事前的警示和事后教育才是最终目的,而传统的赔偿制度则不具备这一点,补充性赔偿使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之间还存在一定的额外非法收益,致使许多潜在违法者冒法
7、律之大不韪违法获取风险利益。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之后,行为人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博弈决策的法律信息后,会对违法成本与收益加以权衡,清晰的预见到违法的后果,从而决定该采取何种手段获取利益。如果行为人不顾违法成本盲目追求利益,依照相关规定,将会受到加重惩罚。当然,这只是事后的问题解决方式而不应是立法之目的,可见惩罚性赔偿的警示性作用,在事前便能有效的减少违法行为,事后处置的教育意义又大于事后惩罚和赔偿的意义,通过个案的判决便能对广大潜在违法者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2)补充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结于民事法律制度还
8、是刑事法律制度,在理论界也是存在争执的,但此制度所起的补充作用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定性以及制度归属问题,下文将作详细的阐述,它决定了此制度使用的范围及所起的作用,此处不作赘述。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的责任形式,不论对公法责任还是对私责任体系,都应具有补充作用,而不是仅在某一领域内使用,广泛的适用才能体现它补充性的价值。在传统的民事责任制度中,补偿性损害赔偿在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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