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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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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底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外国婚姻家庭法 建议 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阐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概念,借鉴国外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我国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
2、律地位。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
3、制度巫待完善方面(一)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制起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承认其价值。家务劳动在离婚时经济帮助属道义范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二)对夫妻婚后所得财产范围的界定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属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由此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列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
4、,而没有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并不完整。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由于缺乏因夫妻分居或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情况的规定,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分割财产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家庭稳定的宗。三、外国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鉴的规定德国家庭法第1356条将家务与就业放在同一层面上做出规定,总体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及价值,从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解除后,从事或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这一职业的一方当事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德国法的上述规定给我们以下启示。其一,依据公平原则确立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其二,我国婚姻
5、法可借鉴德国家庭法,明确家务劳动是履行家庭生活费义务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其三,在离婚时,将婚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分别财产制下的补偿,与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价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继续延伸区别。 四、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婚姻法》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分别财产制: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己满一年以上的;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3、夫妻一方一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
6、共同债务的;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二)明确知识产权期待经济利益的归属法律应设立相应的机制补救,即规定离婚时暂不予分割,作为一种期待权留待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时,再行分割。或者在离婚时,先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我国应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以兼顾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效力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示方式可借鉴日韩,采取登记方式:即在婚前约定财产
7、的,应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约定的内容;在婚后约定财产的,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后由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另外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留存。法律应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只要权利人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所有,就应属继承方或受赠方个人所有。一方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也不宜作为共同财产。下列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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