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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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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论文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安全的“避风港”1和国际的投资热点2,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79.66亿美元3。2002年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freelBO)、股权回购和公司清算等。1.管理层收购(MBO)在近20年,管理层收购(MBO)被视为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
2、者机会风险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对一些创业性企业的管理层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资的创业投资者在国内的投资情况来看,他们经常将管理层收购作为选择性的退出机制之一。从本质上讲,管理层收购是属于国内股权交易中的一种情况。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由于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中方的合营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层成员直接收购外方合营者的一部分股权,将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先设立一家投资性公司(壳公司)来受让外方合营者的股权,将会避开现有的法律障碍。2.股权回购鉴于国内
3、现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26的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者进行股权回购有一定的障碍和难度;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并没有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随着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国家将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而使股权回购制度合法化,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退出机制。3.公司清算通过公司解散和清算来退出投资是投资者的最后的选择,因为任何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时都不希望日后公司解散、破产和清算。但如果因为所投资的企业经营失败等原因导致其它退出机制成为不可能时,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将是避免更
4、大损失的唯一选择。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章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章对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7月9日,外贸经部制定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规定。结论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境外股份上市、国内股份上市、离岸股权交易、国内股权交易、管理层收购、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算等多种可选择的形式,虽然现有法律有一些限制和尚待完善之处,但总体而言,我
5、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具有较为畅通的退出机制。中国法律关于外商在退出投资时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其目的是国家对外商在国内投资的监管和控制,并不构成境外投资者退出在华投资的实质性障碍。主要参考资料1)姚梅镇主编《国际投资法》,1987年,武汉大学出版社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1996年,法律出版社3)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2000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4)李国安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学》,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5)董安生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张宏久编著《利用外资的法律与实务
6、》,1992年,中信出版社7)段爱群著《跨国并购原理与实证分析》,1999年,法律出版社8)黄辉编著《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2001年,吉林人民出版社9)胡海峰、陈闽编著《创业资本运营》,1999年,中信出版社10)徐景和、刘淑强等主编《中国利用外资法律理论与实务》,199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11)林祖基主编《资本市场融资与运作-如何参与香港资本市场》,1998年,..海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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