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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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渭食药监食罚〔2018〕2号当事人:渭南市聚源升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305305040T法定代表人:杨勇性别:男违法事实:2017年12月7日,我局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及所附的《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2017)SPS0659〕,报告显示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17年11月14日在你公司抽样的2017年11月13日生产的规格为1

2、8.9L/桶渭花泉牌渭花泉饮用纯净水,经该检测中心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2017)SPS0659〕,由你公司厂长王峰签收,在《检验报告送达凭证》上加盖了公司印章确认,并向其告知了如对该检验结论有异议或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及时限。经查明,你公司2017年11月13日共计生产规格为-5-18.9L/桶渭花泉牌渭花泉饮用纯净水30

3、0桶,销售价格为1.5元/桶,货值金额450元。2017年12月7日在我局送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你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工作,由于桶装水是快消品且保质期只有30日,最终召回数字为零。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渭南市聚源升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南聚源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3.渭南聚源升《授权委托书》;4.渭南聚源升法定代表人杨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

4、NO:咸食药检(2017)SPS0659原件;6.询问调查笔录;7.渭南聚源升《出厂检验报告单》《企业销售记录》《收据》复印件各1份;8.渭南聚源升《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各1份;9.渭南聚源升《不合格产品召回报告》;10.渭南聚源升《整改报告》;11.-5-《渭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18SP0001)复印件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

5、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了主动召回工作,且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5-,主动查找到导致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罐装水过程中水桶消毒不彻底,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实施整改措

7、施,并将之后罐装的饮用纯净水送《渭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做单项检验(铜绿假单胞菌),经检验该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

8、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三)案发后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如实交待自己违法事实的;(五)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六)及时发布违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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