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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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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察员服务环境建设管理细则督察员服务环境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
2、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时间和精力。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系和管
3、理,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建议。第六条督察员的义务(一)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部门加强服务环境建设的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参与服务环境建设;(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并反馈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务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社会各界的投诉;(五)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环境建设工作
4、建言献策;(六)积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督察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七)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不利用督察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它事项。第七条督察员的权利(一)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安排对全市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评议;(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问题,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建议;(三)对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四)了解、查阅与服务环境建设
5、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根据安排参加或列席有关服务环境建设方面的会议。第八条督察员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督察员工作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部分或全体督察员工作会议。例会主要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听取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督查工作要求。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准确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并提出纠正服务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二)联系制度。督察员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市效能办负责联系,组织开展督查活动。(三)信息反馈制度。督察员提出的
6、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及转递的投诉,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督察员反馈。暂时落实不了的,也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督察员。(四)分组督查制度。督察员根据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分组开展工作。(五)定期报告制度。督察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督查情况。各督查小组定期交流汇总督查情况,并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甚至挟私报复,违者由市纪委
7、监察局视情进行问责。第十条为加强对服务环境建设的督查,市纪委监察局将视工作需要抽调督察员参与明查暗访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那一世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丹纪发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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