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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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0.1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导则。1.0.2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能,政府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质量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质量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1.0.3本

2、导则适用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2基本规定2.0.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1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工程的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等。2.0.2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2复核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3审核项

3、目法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方案;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监督;5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对法人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结论备案,核备工程项目质量等级;6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参加政府验收,提交质量监督报告。292.0.3质量监督单位权限1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各质量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对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各质量责任主体,通知采取纠正措施,对质量安全有严重隐患时,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

4、部门报告;对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3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2.0.4质量监督基本程序质量监督程序一般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受理与办理、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事项告知、项目划分核备、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等级备案与核备、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等。2.0.5质量监督期质量监督期自质量监督单位发送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2.0.6质量监督工作方式1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查的方式;2质量监督单位对一般水利工程指定质量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日常工作;对

5、大型、重要或技术复杂的水利工程可视情况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站成员不宜少于3人;3由多家质量监督单位共同监督的水利工程,应明确监督责任主体,双方可签订工作协议或采取其它方式明确质量监督职责与分工。2.0.7质量备案与核备质量监督单位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等进行备案。质量监督单位应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进行审核并备案。2.0.8质量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1持有相关工作证件;2项目站负

6、责人及质量等级核备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经历;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4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293质量监督手续办理3.0.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于主体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3.0.2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备案资料:1质量监督申请书(见附录A);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概算、图纸原件及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管理机构

7、设立文件(原件);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5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安排;7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3.0.3分期或分年度实施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质量监督单位报送相关补充资料。3.0.4质量监督单位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并以文件形式向项目法人发送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录B)。4项目划分核备4.1项目划分核备

8、的主要依据4.1.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施工质量管理以及阶段验收时分部工程质量评定。4.1.2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参照SL176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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