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ID:26689131

大小:51.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28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_第1页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_第2页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_第3页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_第4页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摘要】商业贿赂是近年来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准确把握其表现形式对于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回扣;附赠  商业贿赂行为最早出现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现在则已遍及各种交易环境。不仅在商品流通领域,而且在银行信贷,商业保险,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大量存在,甚至连以公平竞争为第一要义的足球场上,也出现了商业贿赂的阴影。商业贿赂名目繁多,多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支付。其表现形式有:一、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里说的“财物”是泛指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性利

2、益。具体包括:物品,如烟酒,金银首饰,住房,汽车等;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其他财产性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无息会低息贷款,装修住房或赠送一定数目的企业股份等。可能直接贿赂也可能变相贿赂。例如,行贿人邀请所要贿赂的人员赌博,并故意输钱给他;其他手段则是指通过提供非物质利益进行贿赂。人的需要有多种,既有基本的生理需要,也有安全需要,归宿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等多个方面,人在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就要求能体现自我实现的需要。行贿人不但可以利用物质利益,而且完全可以利用非物质性利益满足受贿人的需要。[1]利益贿赂有性贿赂,业绩贿赂,著作贿赂

3、,替代行为贿赂,舆论贿赂等形式。[2]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受贿者的欲望也不断膨胀,用于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的财物,以不能满足贪污受贿者的胃口,于是各种无形的非物质利益变开始成为贿赂犯罪的一个新形势,新特点。例如:性贿赂,帮助介绍职业,调动工作,迁移户口,提供出国机会等。其中性贿路已经成为一种特殊而且比较典型的形式。二、回扣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商品价款”的行为。回扣与商业贿赂实际上是子概念与母概念得关系,二者也属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具体来讲,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得不正当

4、竞争行为,回扣则是该行为得以实施的具体方式;商业贿赂反映出其行为的内在本质,回扣则是其行为的外在表现。在实践中,回扣的名目繁多,大量的是以折扣,让利,广告费,包装费,会议费等名义出现,因此在认定回扣时,应认清其本质,而决不能被表面形式所迷惑。而且,还应当注意,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但决不是惟一形式。  三、借“折扣”之名进行贿赂  折扣也被称作价格折扣、让利,它是销售方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退让还给买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它只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也需要加

5、强对折扣的管理,对折扣的比例需加以限制,防止有些企业推行削价倾销、限制竞争的价格政策。在国外,折扣属于商业惯例,并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如德国的《折扣法》(1830年)中就允许在正常交易中给予顾客不超过交易总额3%的折扣,超过该比例的,则属于违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正当的折扣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如实记入给付方和收益方的帐目,否则,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规定划清了商业贿赂与折扣的界限,在商业贿赂中排除了折扣,又对给予和接受折扣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折扣的法定含义认识不清,把非法的商业贿赂当成折扣;有人折扣、回扣不分,把合法的折扣当成回扣;也

6、有人故意把二者混淆,借折扣之名行回扣之实,这需要在实践中予以甄别。四、附赠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交易中,附带地向交易对方无偿提供现金和物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禁止附赠,在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及其说明中,附赠被视为“按照商业惯例采取优惠措施推销产品”的附合商业惯例的促销行为。但是,不正当的附赠行为与商业贿赂并无本质区别。为了制止各种名目的不正当附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因

7、此,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数额超过正常数额的,为商业贿赂。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并未禁止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国外禁止附赠的法律不仅禁止经营者间的附赠,也禁止经营者对消费者附赠。五、借“佣金”之名进行贿赂佣金是经营者给付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它可由买方给付,也可由卖方给付,还可由买卖双方给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