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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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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政的实证评价标准 宪政的构成要素和宪政的价值理念是宪政评价标准的理论基础。麦基文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爱好自由的人为之奋斗不息的宪政,“有两个相关的根本要素,它们是对专断权力的法律限制和政府对被治者全面的政治责任。”。在美国的法律传统中,对比较崇高意义上的法律的诉求常常立基于立宪主义的政治理念,到19世纪初,“在美国的民主制中,法治作为美国和欧洲的指导性原则的地位已牢固确立,法治的标志是人们对于立宪主义具有信念,认为它是被统治者的同意的证明,并相信政府本身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专横地行使权力,且个人被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合法组成的政府的行动也
2、不得剥夺此类权利”。宪法阐述了人民同意用于自我约束的基本规则和价值观念,宪法草案一旦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就成为组织国家机构的蓝图,成为检查国家机构此后任何行动是否合法的有效性标准。法治要求宪法确立一个完善的基本权利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括个人自由、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成员所应当享有的成员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机会均等地参与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法律创制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论宪政的实证评价标准 宪政的构成要素和宪政的价值理念是宪政评价标准的理论基础。麦基文指出,迄今为止所有爱好自由的人为之奋斗不息的宪政,“有两个相关的根本要素,它们是对专断权力的
3、法律限制和政府对被治者全面的政治责任。”。在美国的法律传统中,对比较崇高意义上的法律的诉求常常立基于立宪主义的政治理念,到19世纪初,“在美国的民主制中,法治作为美国和欧洲的指导性原则的地位已牢固确立,法治的标志是人们对于立宪主义具有信念,认为它是被统治者的同意的证明,并相信政府本身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专横地行使权力,且个人被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使合法组成的政府的行动也不得剥夺此类权利”。宪法阐述了人民同意用于自我约束的基本规则和价值观念,宪法草案一旦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就成为组织国家机构的蓝图,成为检查国家机构此后任何行动是否合法的有效性标准。法
4、治要求宪法确立一个完善的基本权利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括个人自由、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成员所应当享有的成员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机会均等地参与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法律创制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二、法律创制的合法有效性 为了将政治决策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首先必须要保证法律创制的合法有效性。从法社会学视角看,法律创制是社会对法的功能的价值期待现实化运动的重要环节,是一定国家社会经济结构所内含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其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社会法权的认知和表述过程,是国家对各种冲突和重
5、叠的社会利益进行制度化安排,确定社会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界限及其实现机制的过程,也是社会制度基本骨架的构造过程。。在这样的社会共同体中,固定仪式能够将事实性和有效性混合起来,并用事实的东西保护了信念复合体的有效性。但是,“社会的复杂性程度越高,最初限于种族中心的视野越宽,生活形式多样化和生活历程个体化的程度就越强,它们使得生活世界的背景信念的重叠或汇聚的区域越来越小。随着其祛巫解魅程度的提高,世俗化的信念复合体逐渐分崩离析,在分化开来的诸有效性方面变成具有交往流动性之传承过程的多多少少可随意提出疑问的内容”。社会分化的过程必然产生出对各种社会任务、社会角
6、色和利益立场的多样化的功能期待,从而使得交往行动有可能脱离原来范围狭小的社会整合条件而转向范围更宽的选择空间,并在不断增多的范围内触发和产生出以利益导向和个人成功为取向的目标行动。这时,社会秩序的有效性就面临着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分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范就成为成熟的规范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在以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传统社会里,“法律仍然依赖于宗教上升华之神灵的自我授权力量。比方说,在欧洲法律传统中有一个著名的法律等级秩序,根据这个等级秩序,由君主所制定的法律仍然是从属于由教会来执行的基督教自然法。这个等级秩序的根源,就是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
7、宗教混合”。而在一个更加世俗化的现代社会里,既不存在信念复合体也没有普遍的宗教信念这些原社会保障,社会整合的负担就必须越来越多地推卸给社会主体间的理解,也就是要他们通过交往行动来协调事实性和有效性的紧张关系,以形成和维系一定的社会秩序。但是,现代社会的行动主体还是面临着在成功取向和理解取向之间作出选择,而行为规范要解决这一问题,其本身必须同时通过事实性的强制和合法的有效性,才能使行动主体愿意遵守,因而这种行为规范必须具有能使有效性具有事实性的权威力量。这样的规范只能是一种权利体系,“它赋予主观行动自由以客观法强制。因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也正是主观的
8、私人权利—它们划分出个人行动的合法领域,并因此而适合于对私人利益的策略性追求—构成了现代法的核心”。建立在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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