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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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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员实行了衔级制度。[1]此后,世界各国政府也都相继随之对警察实行了警衔制度。由于历史条件、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的差异,各国的警衔制度不尽相同,主要分成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以及混合型三种。 世界大多数国家全国采用统一的警衔制度,只有少数国家内部警衔不一致。在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警衔,全国超过17000多个警署在组织上互不隶属,各州、市各行其是
2、,他们大都把职务和警衔等融为一体,因此美国各州各市的警衔标志虽大同小异(与美国军队军衔标志类似),但却不能一一对应(更不能与美军军衔对应),即使相同等级的称谓也不一样。俄罗斯的警衔体系及标志基本上和本国军衔体系一致,总共分为五等十七级(没有军衔中的元帅、大将和上等兵级别)。英国的警衔一般分为五等十三级,警察总监(chiefofficer)、警司(superintendent)/总警司(chiefsuperintendent)、警督(inspector)/总警督(chiefinspector)、警长(sergea
3、nt)、警员(constable)。其他英联邦国家的警衔受英国影响也是设置五等,但具体级别则略有差异,比如,澳大利亚设置12级。德国警衔共设置四等十四级:即警监(设二级)、警督(设四级)、警长、警员。日本的警察分级不分等,日本警察警衔总共分为九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 与军衔不同,由于各国警察机关的警衔制度差异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国内民众,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终形成一套国际公认的警衔对应标准。 各国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是逐渐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
4、度。警衔制度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2] 一、我国警衔制度概况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其中警务处长
5、、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警察不同职级警员主要是以肩上的警徽作识别,最特别的是不同部门有不同的肩章徽号,如澳门警务厅,肩章是以灯塔作标志,而海岛市警务厅则以帆船作标志;交通部、特警队、出入境事务厅等都有自己不同的徽章,所以若在澳门街上碰到警员,只要看一看他们的肩章,便可知道他们所属单位。澳门警队的官阶职级与香港不同,警察局最高层是警务总监
6、,顺次序而下有警务总长、警司、警长、准警官、副警长警员、学警等。 (三)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警察警衔分为警监、警正、警佐共三等十三级。其中警监官等分为特、一、二、三、四共五级,以特级为最高级;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级,均以第一级为最高级。警衔标志用胸章表示。台湾地区基本上沿用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所制定的警衔制度,与德国现行警衔级别的设置有较多相似之处。警察于胸前的配阶为“职务配阶”而非“官等配阶”,亦是官职分立的特色。依官等区分:警监、警正、警佐(高至低);依职务区分:依内、外勤及专业单位,同衔中有不
7、同职务区分(低至高)。因警察人事采“官职分立”之故,同衔中有不同职务区分。目前台湾地区警察人员警察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即授与警佐二阶官等官阶,警佐三、四阶已成历史。 (四)中国大陆地区 中国大陆警衔制度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光绪二十八年(19XX年)之后,清政府即仿效东西方各国,在北京和各省相继建立起警察机构。最初,各地警察服饰杂乱,等级互异。为改变全国警察服饰、等级不统一之弊,清政府参照清末陆军服装,参照各国警察制度章程,拟定出了全国统一的警服章程和制式,随后颁行全国各省地方警察机关按章实施。至此,全国
8、警察服制、等级才统一。当时的警察服制分礼服和常服,而两种服式按巡警级别区分为三等九级,分别在帽章、领章、肩章、袖章和裤章上加以区别。[3]这是我国警察最早的一代警衔制度。 我国现代警衔制度的建立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1949年,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二等六级的警衔制;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83年,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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