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屏东科技大学休学申请书申请日期年月日.doc

国立屏东科技大学休学申请书申请日期年月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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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休學申請書申請日期年月日學號姓名性別□男□女身分證字號休學原因(服義務役、懷孕、分娩、育嬰者檢具證明不計入兩年休學年限)家長簽章電話(宅)家長手機學生手機休學期間□一學期(半學年)□一學年□三學期□兩學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休學期間中如服義務役、懷孕、分娩、育嬰者須補上證明,否則計入休學年限)通訊住址□□□戶籍住址□□□學生平安保險□是(投保期間)(□一學期自年月日)(□一學年到年月日)□否家長簽章:     系所年級系研究所年級退費計算方式學生註冊繳費後休退學退費標準規定如下:1.學生於註冊日(含)之前申請休、退學者,應

2、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2.學生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費三分之二、雜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學分費全部及其餘各費全部。3.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二。4.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其採學雜費制者,退

3、還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其採學分學雜費制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總和之三分之一。5.學生於上課(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各費,不予退還。6.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者,所繳學雜費全數退還。7.學生平安保險費不得退費。8.代辦(收)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衣物則發衣物。9.退費標準之計算原則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導師或指導教授請導師與家長聯絡確認後再簽章系所主任軍訓室(綜合大樓)健康中心(綜合大樓)圖書館課務組(行政中心)出納組(行政中心)學務長室(體育館)減免學雜費□是□否

4、說明:學務處生輔組(體育館)體育室(體育館)學務處課指組(體育館)就學貸款□是□否說明:學務處課指組(體育館)弱勢助學金□是□否說明:國際事務處(僅外籍生、僑生)特教資源教室(僅身心障礙生)師培中心(修教育學程者)註冊組註冊組組長教務長校長代為決行備註:1.本表會相關單位審核後,須退費者請另填「學生退費申請單」。103.11.17製表2.各影本應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申請人亦需蓋章證明。※本人同意本表件填報之個人資料作為本校業務之用,本人簽名:休學同意書學生現在就讀貴校系(所)年級學號,茲因,擬辦理休學。此致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

5、家長:簽章(監護人)中華民國年月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休學證明書學號姓名性別□男□女身分證字號休學原因通訊地址休學期間□一學期(半學年)□一學年□三學期□兩學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系所年級系研究所年級學生平安保險□是(投保期間)□一學期自年月日□一學年到年月日□否家長簽名:      備註:1.本證明書請妥善保存,於申請復學時一併繳驗。2.申請復學日期年月日前完成復學申請。(第1學期:每年8月15日前;第2學期:每年2月1日前。)3.申請復學時,需於申請復學截止前,至本校教務處網頁下載「復學申請書」

6、或以信函(附回郵信封)逕向教務處註冊組索取,並於復學申請日截止前填妥後寄回或逕送註冊組辦理。4.辦理退學後即不得再復學。5.學生於休學期間參加學生平安保險,請於開學3週內繳費,未繳者視同中斷學生平安保險,無法享有保障。6.休學期滿未辦理復學亦未申請延長休學者,依學則規定予以退學。教務處註冊組中華民國年月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休學期間(不)參加「學生平安保險」同意書系所班級姓名:學號:部別:□日間部□進修部聯絡電話:(家)行動電話:地址:本人擬於學年學期起至學年學期止辦理休學,有關學生平安保險部份,業經學校健康促進諮商中心承辦人員說明,本人已

7、充份瞭解相關權利義務及告知事項。於學年學期起至學年學期止(學生平安保險時間)□投保:於休學期間繼續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不投保:於休學期間不參加「學生平安保險」,故日後如在休學期間發生任何有關意外或疾病住院等狀況,皆不具有學生平安保險保障,不得享有相關理賠權益。特立此書,以茲證明。★以下有關休學生是否參加學生平安保險告知事項請務必詳閱,健康中心日後將不作另行通知:1.為使學生(具學籍者)享有基本保障,休學生可於休學期間選擇是否參加學生平安保險。(於繳費後辦理休學者,已繳交之平安保險費不辦理退費,於該學期結束前仍享有學保之保障。若要申請

8、理賠可將申請文件寄至本校健康中心或親自至校辦理)。2.學生平安保險係以學年度計算,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保險費金額以年度招標金額為收費標準。3.自102學年第二學期開始,休學期間選擇【投保】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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