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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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目前,讨论式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如何使课堂活跃起来,使之成为真正以学生为主体的学习场所?这是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就讨论式教学的概念、背景、在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下的意义及其实际运用展开探讨。一、讨论式教学的概念及其社会背景所谓讨论,简言之就是不预设标准答案,在对话和交流中求证结论,而非教师单方面地讲授。讨论式教学法强调在教师的精心准备和指导下,为实现一定的教学目标,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启发学生就特定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论式教学源远流长。早在

2、古希腊时,哲学家苏格拉底即主张用辩论和对话的方法发现真理,将其称之为“精神助产术”。因此,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method)。其实,我国春秋时期的先贤孔子,其“述而不作”、“诲人不倦”的作风无疑是讨论教学法的一个鲜活的例证。一部《论语》,并无长篇大论的理论体系,我们能看到的是一位智者与弟子们就各个问题展开的讨论和对话。讨论式教学在现代的兴起源于奉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法学院的学生通过

3、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无需机械地记忆法律知识,而是在实践中锻炼法律推理能力和辩论技巧。正如兰德尔指出的:“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讨论式教学在美国的兴起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即美国的判例法传统、抗辩式诉讼以及法学教育制度。一方面,英美法系为判例法,法官裁决案件遵循“遵守先例”原则,主要以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所谓救济先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其诉讼为事实出发型诉讼,首先存在事件,由双方两造对抗,裁判者从中发现法,所谓“汝给吾事实,我赐汝法律”。[1]英美法系的法科学生必须学会在诉讼中发现真相,在

4、判例中寻找法律。另一方面,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属于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职业教育,不存在专门的法律专业本科生。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laissiontest),并且已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因此,采用讨论式教学法符合学习主体的素质和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关系密切,在一定语境下通常混用。案例是教学内容,讨论是学习的手段,两者不可分割,正如一枚铜板的两面。但讨论式教学与案例教学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等同,表现在:其一,案例教学除了以讨论为主要方式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方式,例如20世纪60年代

5、以来美国流行的诊所法律教育(cliniclegaleducation),它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学生的形式,以案例为内容,学生接受系统的训练及老师指导,代理法律援助等案件,从而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掌握办案技能。其二,讨论教学法的运用未必以司法判例为主题,原则上,一切具有争议、适合辩论的命题都可以通过讨论的方法纳入教学的轨道。例如,“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恶法非法”等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都可以设计为讨论式教学的内容。二、讨论式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意义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不同,大陆法奉行法典法传统,权利先于救济,实

6、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其诉讼仅为权利行使之手段。法官适用法律,其推理采演绎法的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与这种法律体制相因应,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而案例教学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即使存在所谓的案例教学法,也只是“以案说法”,这种闭门造车人为拟制的有“标准答案”的案例,只能揭示案例与知识之间的关系,案例此时只是充当解释法条的注脚。传统的灌输式的讲授式教学,虽然在知识传播上有一定

7、积极意义,但整体上局限于知识传授、理论讲解、法条第一,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使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体。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这个人同他自己的关系的根本改变,是今后几十年内科学与技术革命中教育所面临的最困难的一个问题。[2]讨论式教学能够启迪学生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学者总结为“五个转变”:(1)“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师生共同探索”;(2)“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课堂与课外并重”;(3)“以教材

8、为中心”转变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4)“以传授知识为中心”转变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5)“以学会为中心”转变为“以会学为中心”。[3]第二,扩展学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虽然我国的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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