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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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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摘要:提单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单证,不仅是与海商法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更是连结航运与贸易的重要纽带,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和支付等诸多环节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现今的国际航运实务中,无单放货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同该行为违法,但在无单放货性质的定性上却莫衷一是,从而影响了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及司法的统一。中国7/vie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性质;提单;违约;侵权 提单(BillofLading)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法律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
2、制的基础之一。1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同时进一步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由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这一点,不仅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也为各国国内立法所认可。如日本《商法典》第584条:填发提货单后,非依提货单兑换,不得请求交付运输品。实践中承运人无单交货现象频发,因此,明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性质,对保护善意提单持有人的
3、合法权利,打击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提高承运人的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无单放货的概述 无单放货(Deliveryofcargowithoutpresentationoftheoriginalbilloflading),指承运人未依法凭正本提单而实际交付货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指示提单的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2)指示提单的通知人仅凭副本提单提货;(3)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4)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不提供任何担保提取货物;(5)其他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担保提货;(6)
4、提货人伪造或变造提单提取货物等。2 二、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性质的认识分歧 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问题,理论界乃至实务界争论已久。之所以在此作以讨论,主要在于行为定性直接关系实践中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范围等与此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就我国而言,该等分歧主要表现在“违约说”和“侵权说”。 (一)侵权说 该说主张,无单放货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一般理论,侵权的构成要件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承运人在无正本提
5、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承运人实施了擅自交付货物的行为;并侵害了合法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所有权而享有的对货物的实际支配和处分权利,以及根据提单而对货物享有的的间接占有;再者,因果关系成立。因此,符合我国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合法提单持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承运人或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实务中,我国法院也通过具体的审判肯定了该说的合理性和适当性。1997年12月,原告灌云县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委托被告达飞公司承运一只装有6,000双运动鞋的40英尺集装箱。1997年12月31日,被告邦辉公司在深圳赤湾港代理承运人
6、达飞公司(本案被告)签发了编号为SHK/009290的正本提单。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装货港为中国深圳赤湾港,卸货港为法国FOS港,货物为40英尺集装箱,内装300箱运动鞋,集装箱号为CPSU401005/7。原告于采用付款交单(即D/P)方式,于12月31日开具了金额为30,200美元的汇票,连同提单等单证一起通过中国银行灌云支行向买方Tradal公司收取货款。后,Tradal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中国银行灌云支行将上述汇票连同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Q易文件退给原告。1998年3月26日,被告达飞公司在目的港没有凭正本
7、提单将本案货物交付给收货人Tradal公司。1999年1月18日,双云公司致函被告达飞公司深圳办事处,询问本案货物的下落。2月20日,被告达飞公司深圳办事处通知原告,上述箱号为CPSU401005/7的集装箱已未经原告同意交付给收货人Tradal公司。原告灌云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据此以两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其无单放货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200美元及利息47,944.84元人民币(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海事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达飞公司
8、赔偿原告灌云公司货物损失30,200美元及其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显然,本案采用了“侵权说”,并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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