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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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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的利弊分析我国的反垄断法如何设计执法机构,一直是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而反垄断执法工作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监管机构负责。草案所规定的这种双层体制,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制度,有必要从不同方面进行严肃的利弊分析。 草案明确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好处在于: 第一,打破了以往立法中“三不主义”(立法不涉及机构、经费与编制)的立法惯例,体现了职权法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尤其难能可贵的是
2、,从草案的现有规定来看,反垄断委员会应该属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而对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以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以往更少见,因此,草案在议事协调机构法定化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否定了法律起草过程中某些学者和官员所热衷的统一执法机构主张,既维持了分散执法的现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是一种务实和稳健的立法思路。 第三,可以弥补草案对于执法权限划分模糊、重叠的不足,为法律实施阶段可能出现的执法权冲突提供解决机制,保证法律的实施。 当然,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也面临许多问题: 第一,尽管国内外
3、理论界对于反垄断机构是否属于监管机构一直存在一些争论,但毫无疑问的是,反垄断机构所从事的是一种执法活动。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而言,最为基本的要求是独立、公正,严格依法行政,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在这一点上,执法机构不同于宏观政策机构(如国务院证券委)或者政策咨询机构(如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于后者的基本要求是多元、协商、妥协与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或提出建议。反垄断法制定以后,剩下的就是严格执法,不存在再进行反复妥协、协调的必要,也不应该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掺入太多的政策考量,影响法律的统一实施。草案在执法环节设立一个由国务
4、院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混淆了执法职能与宏观政策职能,实际上是一种错位,必然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执法,也极有可能会造成无人负责的局面。有一定相似性的双层体制设计,可以在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分设中找到痕迹。但是,国务院证券委从成立(1992)到被撤销(1998),只存在了短短的六年时间,其教训值得好好总结。 第二,对于多部门分散执法格局下必然会出现的管辖权重叠或者真空,并不是只有设立新机构一种解决办法。立法上,草案可以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以尽量减少管辖权的冲突或者缺位;法律实施中,不同执法机构之间需要更多的沟通与信
5、息共享,甚至可以设立不同执法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这方面做了初步尝试)。这些机制既能达到促进法律实施的目的,保持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又可以避免增设新的机构所产生的问题。我们在过去的管理中,遇到问题比较习惯于层层增设机构的工作方式,不太善于在现有机构之间培育合作与制衡机制,结果造成机构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高,但问题很难真正解决。在管理扁平化与网络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反垄断法不能为发育内生的合作与制衡机制创造条件,简单求助于传统的增设机构方式,同样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第三,按照惯例,国务院议事协调
6、机构应该有具体的工作承担部门,并且,通常都只有一家工作承担部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工作承担部门最多,分别是发改委、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在反垄断法维持分散执法的格局下,国务院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至少有三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或者四家(前述三家加上国资委),另外还有一批行业监管机构也承担反垄断法的执法职能。因此,未来的反垄断执法将会是一种3+x或者4+x局面,在这种格局下,如何确定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承担部门,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会引起许多争议与争执。 第四,根据草案的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缺少实质性的权力,尤其是规则制定权
7、,只能起协调作用。同时,由于权责划分不清,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对于各自管辖权边缘地带的新问题,也难有制定规则的积极性。因此,可以预见,对于反垄断领域的新问题,整个执法体制必然陷入被动的应急反应模式,很难预先通过规则提供明确的指引,其结果是全社会需要为这种不确定性支付额外的成本。 简单对比就可以发现,草案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带来的好处是潜在的,而其弊端则非常现实。如果不能解决因为设立反垄断委员会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其潜在利益肯定无法实现。 更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只要反垄断法维持分散执法的格局,就必然会出现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空白等
8、现象,使权责划分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面对这种情况,法律起草者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法律中做出明确的划分,要么法律不做规定,交由法律实施机关去个案解决问题。显然,草案的起草者采用了后一种策略,不但没有细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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