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

浅谈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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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摘要美国蓬勃的音乐市场和重要的全球地位与美国法律对音乐人权利的保护是分不开的,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司法实践,美国版权法和判例法已经形成了系统性和完整性的保护体系,在保障音乐人合法权益、激励创作、促进音乐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将以中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例分析的形式浅谈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并对中国相关法律现状和法律完善提出建议。中国2/vie  关键词音乐抄袭版权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张梓恒,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313   随着移民的大量涌入,美国逐渐成为融合多元文化的大熔炉,以发源于美国的爵士乐,嘻哈音乐,流行音乐为代表的美式音乐文化,随着美国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增强成为当今全球音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音乐大国,每年大量的高质量音乐作品使美国成为世界音乐文化的中心。美国版权法和判例法构成的保护体系在保障音乐人合法权益、激励创作、促进音乐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音乐作品保护涉及的权利包括词曲版权和录音制作者版权,音乐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音乐抄袭,即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和使用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对于音乐抄袭的侵权认定是权利人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  一、美国法律中关于音乐抄袭的侵权认定标准的规定  美国法律认为,只有当一位音乐家将数量上或质量上相当数量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从另一方复制出来时,音乐相似性就达到侵犯版权的程度。根据美国版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众多判例中的认定,可以总结出音乐版权侵权成立的两个要件:首先,权利主张者拥有有效的版权;其次,被指控者抄袭了该作品的原创部分。在审理案件的实践中,为了满足第一个要见,著作权人通常会提供美国版权登记处颁发的证书以达到证明目的。对于第二个要件,重点在于证明存在抄袭,是音乐抄袭诉讼的核心所在,相对于第一个要件而言难度要大得多,为了规范证明方式,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接触原则和实质相似性原则。  (一)接触原则  “接触”是指被指控方有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表现为该著作权人的作品很容易获取。通常情况下,证明“接触”成立有三种方法:   1.直接接触。即被告曾直接接触过该音乐作品,例如参与过音乐制作,接触过相关创作文件等。  2.间接接触。例如,第三方在占有原告的音乐作品时与被告一方存在某种联系。  另外,如果该音乐作品在该国音乐排行榜上(例如美国的“公告牌”排行榜)停留时间很长,也可以间接证明被指控方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较大,“接触”成立。在美国某些判例中,即使被告出版商只是收到过原告作品的复印件,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接触”成立。  3.显著相似。即如果两个作品相互达到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显著相似的程度,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被指控方有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也可认定“接触”成立。不过,判定“显著相似”的标准极其严格,法官极少会采用这种做法。  (二)实质性相似原则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个案的情况对音乐作品的编曲、旋律和节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音乐抄袭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应有一定的标准,在美国判例法中,对音乐抄袭案件的起诉条件作出限制,即指控音乐抄袭部分的数量不能少于一定的标准量,一般是指争议部分在原告作品中所占的比例,该部分在原告作品中的作用和价值也会纳入考虑范围,如果不能满足“量”的要求就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基于个案的情况互不相同,对“量”的规定并不统一,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进行综合判断时,会采用音乐专家和“普通理性人”分别对音乐是否相似进行判断的方式。  1.双方音乐专家分别从专业人士的角度对音乐的组成要素进行分析,例如,相似的部分是不是在现有的艺术中出现过,以及该部分是否为该音乐类型的常见题材或要素等,对争议部分形成相对客观的意见,再由法官判断两首歌曲是否足够的相似。  2.不具有专业音乐知识的“普通理性人”的普通听众,一般是指陪审团,在没有被告知两首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凭对两首歌的主观直接感受做出判断。  二、从“BlurredLine抄袭案“看美国音乐抄袭侵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2014年4月,美国歌手RobinThicke和PharrellarvinGaye的家人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在2013年合作的歌曲《BlurredLines》抄袭了MarvinGaye在1977年发表的歌曲《GottoGiveIt Up》。由五名女子和三名男子组成的陪审团以及原被告双方邀请的音乐专家共同参与了该案件的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RobinThicke在法庭上弹奏包括争议歌曲在内的多首歌曲,向陪审团证明不同歌曲中有相似的和弦是正常现象,是无意识的借鉴或有意识的致敬。另一位被告PharrellarvinGaye是著名的灵魂乐歌手,对美国音乐界影响巨大,并且,《GottoGiveItUp》早在1977年发表,被告听过或抄袭该作品的可能性很大,能够成立间接“接触”。为了证明两首歌实质性相似,原告还邀请了两位音乐学家,分别是伯克利大的音乐学顾问JudithFinel和哈佛大学黑人音乐教授IngridMonson,从音乐理论角度剖析《BlurredLines》与《GottoGiveItUp》之间是否存在抄袭,并将二者的乐谱做详细对比:首先,两首歌的标志性唱词的曲调用了同一个音,结束词“Parties”和“Girl”两个单词尾音都被拖长,唱了许多个音,存在相似。其次,两首歌的“钩子”部分,即乐曲到达高潮前用来引出副歌的唱段,都紧跟在小节线后,并且这两组词都使用了存在争议的四个音符中的三个。然后是电子琴低音衬托部分,音乐专家指出,两首歌都有快速弹奏的电子琴低音伴奏,不仅节奏相似,甚至连节奏间的安静间隙也相似。最后是歌词部分,两首歌的歌词都围绕“转变”这一核心概念:《GottoGiveItUp》里的 “moveitup/Turnit‘round/Shakeitdown”这句与《BlurredLines》里的“Shakearound/Getdown/Getup”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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