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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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政策培训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2010年12月主要内容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基本原则改革的人员范围改革后的医疗保障制度报销流程改革的必要性(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改革的必要性(二)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及享受人员的要求---现行公费医疗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就医不方便●二是报销周期长●三是单位经费负担重改革的必要性(三)

2、北京市的统一要求---我市在6月份召开了公费医疗改革启动大会,要求各区县要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区县公费医疗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1年1月1日起实现制度的平稳启动。改革的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相结合的原则平稳过度、顺利衔接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原则一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相结合参保人员(享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结算,再享受朝阳区统一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原则二平稳过度、顺利衔接为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平稳过度,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改革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享受人员的总体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

3、基本持平。原则三医疗保障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相 适应的原则改革后建立朝阳区统一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全区统筹管理使用,资金的提取及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待北京市出台统一规定时,再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改革的人员范围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县公费医疗改革的指导意见》(京人社医发[2010]134号)要求,此次公费医疗改革的人员范围,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财政局共同核定。改革后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基本医疗与补

4、充医疗相结合的原则。享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结算,然后再享受朝阳区统一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补助后个人医疗费负担与改革前基本持平。(第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筹资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从个人帐户中

5、自动扣减。在乡残疾军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单位缴纳的资金交市医疗保险统筹管理使用。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额划入个人帐户。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一)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参保人员年龄划入个人帐比例个人帐户实际比例在职35周岁以下0.8%2.8%35周岁至45周岁1%3%45周岁以上2%4%退休70周岁以下100-3元70周岁以上110-3元(二)个人帐户的用途用

6、于支付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帐户资金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开户银行为“北京银行”,存折由区社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统一办理,由单位发放给本人保管使用,存折初始密码为000000,拿到后建议及时变更密码。三、医疗待遇享受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支付标准如下:(一)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年度内在职职工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报销标准见下表:参保人员类别起付线报销比例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封顶线在职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就诊180070%无2万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90%退休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130070周岁以下70%15%70周岁以上80%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80%10%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二)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65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比例见下表:参保人员类别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在职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报销比例封顶线1300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10万元85%20万元起付线—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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