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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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行为,已经表现出了其较强的活力和经济优势,下面是一篇探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目前已经成为除借贷之外企业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内政策对金融监管的放开以及各地政府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的提高,各地的融资租赁业务交易规模持续上升,从业企业数量也呈现爆发趋势。但是,法律界对于融资租赁的研究和探讨却还停留在较为初始的阶段,并未能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本文将在今后的论述中探讨几个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问

2、题,结合最新的立法和实践对融资租赁的几个问题进行法律角度的分析和研究。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与外延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我国立法明确的定义来看,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出租人向出卖人按承租人的要求采购标的物;二是出租人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特创新之处在于,它绝不是两种合同形式的简单叠加,又不仅仅机械地局限于两种合同形式。  (二)融资租

3、赁的外延  通过将融资租赁与其他业务对比即可看出融资租赁的特别之处。  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融资租赁名为融物,实为融资。换言之,普通租承租人的着眼点在于对出租人物的占有、收益;而融资租赁承租人的着眼点却在于采购物的金钱上。对于出租人是否现实占有标的物,是否对标的物具有鉴别能力,以及能否对标的物进行后期的维护、保养都不在承租人的考虑范围内。  融资租赁的该特殊之处导致了其在后期处理上的一系列不同:  首先,对所有权观念进行了弱化,这一点在财务会计的处理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普通租赁的财会处理中,标的物被当作是出租人的财产,出租人按照会计

4、准则的要求对标的物进行折旧,并计入租赁成本;在融资租赁中,虽然从法律上而言,标的物是出租人的财产,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人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标的物进行折旧。也就是说,在财会制度上,标的物被认作是承租人的类财产进行处理。  其次,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标的物虽然由出租人提供,但出租人并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换言之,不论标的物出现瑕疵与否,均不影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因为出卖人和承租物是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不因此承担责任。原则上,出租人也不承担标的物的维修义务(可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买资产。

5、分期付款购买资产本质上是买卖,购买者自始的目的即是为了获得物的所有权,一旦获得所有权,购买者可以随意占有、处分、收益标的物而不受限制,购买者对出卖人承担的责任只有债权。而融资租赁是租赁,虽然实质上,承租人需要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并承担所有人才会承担的部分义务,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标的物仍归出租人所有,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能随意处分标的物。  二、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监管现状  我国虽然一律采取审批制进行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审批格局具有鲜明的特色,依出租人身份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审批、监管方式。  现行的监管体

6、制造成了行业准入门槛的不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不应以股东投资人的身份来决定监管,而应当以业务性质来决定监管体制、业务规模来决定监管层级已经形成了业内共识,我国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统一规范相关监管。所幸的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行业协会做出了种种努力,正在积极推进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向最终消除不公平的监管红利、平衡监管门槛一步步推进。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售后回租的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必须是

7、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再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很显然这种法定定义更倾向于直接租赁,即出租人从第三方处采购的租赁。对于出租人从承租人手中采购,再出租给承租人的售后回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虽然在金融界已达成共识,但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法律界仍存在争议。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院融资租赁解释)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售后回租的,人民法院不得仅因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为由否定融资

8、租赁法律关系。最高院解释第一次通过明确的文字方式承认了售后回租的法律地位。  (二)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主体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经营资质的问题,绝大多数观点认为:基于我国融资租赁监管的现状,获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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