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固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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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固定问题浅析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固定问题中国2/vie  谢�G  摘要目前,我国毒品类犯罪猖獗。我国查处的毒品类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毒品类案件犯罪证据不易被固定,从而造成证据链条薄弱,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在有些案件中,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降格处理”的案件也大量存在。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来分析毒品类案件的证据固定问题。  关键词货款分离人货分离毒品犯罪取证方向  作者简介:谢�G,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

2、j.ki.1009-0592.2017.04.177  一、毒品犯罪调查取证难的原因  毒品类犯罪危害重大,但是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这是与其犯罪特点分不开的。深度了解毒品犯罪的特点,对于更好的把握毒品犯罪的趋势及针对其特点开展侦查对策是极其重要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毒品类案件证据先天就存在缺失性  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方面也有着显著的不同。因为毒品类案件没有报案人、被害人,案发现场一般是在极其隐蔽的场所。大多情况下是买卖双方直接交易,故言词证据大多属于一供一证情形。而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大多弯曲

3、事实真相,尽可能得逃避法律的处罚。  (二)公安机关轻信言词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  虽然目前基层民警的证据意识普遍提高,大多数毒品案件都人赃并获。但在破获的部分案件中,仍然存在通过突击审讯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认为大功告成。而实践中,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此时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已为时已晚。  (三)毒贩有较高的反侦察能力  目前毒品犯罪分子大多都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他们联络时通常使用暗语,或者改变传统的运输方式而采用邮寄或者通过信

4、用卡等支付手段异地遥控交易。这样即便被抓获了也辩称自己不知道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而在毒品交易当中,人货分离、货款分离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的出现,给办案机关的抓获和取证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下面一个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人货、货款双分离的案件来剖析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固定问题。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3日,某地禁毒支队从特情处得到线索,吕某某有贩卖毒品的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机关遂让特情从吕某处购买毒品。第二天,特情使用手机联系了吕某,表达了想购买1克毒品的意愿,电话中吕某表示1克“东西”300元,要先给他的微信账

5、户打300块钱,收款后再进行交易。于是特情将300块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打给了吕某。吕某告知了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随后特情人员及民警驱车赶往交易地点。在行驶过程中,特情人员再一次给吕某打电话确认交易地点,吕某表示已经到了交易地点。公安机关为了不打草惊蛇,想在吕某和特情交易时采取抓捕行动。但特情上前与吕某交流了两句,吕某便驾驶车辆逃离了现场。特情向民警陈述;“吕某事先将毒品用一个白色餐巾纸包裹着,放在了案发地点的垃圾桶旁。让自行领取。”后民警在垃圾桶旁找到了餐巾纸包裹着的1克冰毒。当天下午吕某在家中被抓获。吕某对于交易

6、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对于特情转给其300元钱,辩称是借款,不是毒资。  三、该案调取证据的方向  本案属于典型的人货、货款双分离交易毒品的方式。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贩卖毒品的人系吕某,吕某与垃圾桶旁被查获的毒品如何建立逻辑关系。嫌疑人并没有亲手将毒品交给特情。也没有当场问特情收取现金。仅根据特情的口供不足以认定嫌疑人构成贩卖毒品罪,所以证据的提取固定就在在此案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本案的证据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应当调取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特情的证人证言;2.特情与吕某的通话记录调取;3.特情与吕某的手机通话音频调取

7、;4.特情与吕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调取;5.案发地点沿途监控录像调取;6.制作扣押、称量、取样笔录;7.制作勘查、辨认笔录;8.鉴定意见。  针对以上需要采集的证据,笔者特提出在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采集言词证据时应当注意  本案当中,唯一能证实案发经过就是特情的证人证言,所以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应当尽量详细的询问案件的详细过程,诸如:从哪里知晓的嫌疑人贩卖毒品的消息、与嫌疑人电话通话的内容、如何进行的交易等等。本案中虽然嫌疑人属于“零口供”的状态,但是大部分案件中存在第一次讯问时认罪,但在之后出现翻供,从

8、而使侦查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笔者认为在第一次�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即便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讯问中翻供,也可以以曾经的供述作为证据使用。  (二)制作勘验、扣押、称量笔录时应当注意  交易毒品的犯罪现场作为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或多或少残留有犯罪痕迹。因此,侦查人员应仔细勘查犯罪现场,注意收集现场可提取的证据,保存好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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