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证据问题

浅析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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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证据问题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毒品犯罪有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涉及证据运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应用是禁毒执法工作的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对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至关重要。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语言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2、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的形态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毒品这一特殊的犯罪对象,因而证据提供也具有跟一般犯罪案件所不完全相同的特点。言词证据的特点有1.隐蔽性:即是指证据不易被人的感观直接感觉到,也不易被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来源具有狭窄性。2.不稳定性:多数贩毒犯罪活动都是从小到大的,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言词证据难以固定。3.调查核实难:尽管毒贩与吸毒者、购毒者有过正面接触,后者多知道某些情况和动向,但是由于“中间环节”大量存在,常使言词证据难以深入核实。此外,毒贩常常是居无定所,流动性大,常是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国进行犯

3、罪活动,导致调查核实难。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性,同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实物证据还有自身的一些特点:1.特殊而显著的物证: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殊而显著的物证就是毒品,毒品的存在是认定毒品犯罪至关重要的证据,同时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2.实物证据的获取难度大: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核心证据——毒品,在运输、交接和贩卖同时又是毒品犯罪案件所有实物证据中的核心过程,如果控制方法不当,稍有疏忽就极易发生丢失和毁损,或在查获时因错过人赃俱获的战机而失去证据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毒品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比较强,毒品犯罪活动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可供勘查。

4、所以,毒品犯罪活动中的作案工具、犯罪痕迹、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获取难度也比较大。3.所有实物证据都与毒品有内在联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各种实物证据,如作案工具、各种痕迹物证、书证等都与毒品有一定联系。目前,办理毒品案件时,关于证据应用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多,以下从四个角度列举了部分问题。实物证据中的鉴定问题目前,毒品鉴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毒品鉴定的结果不够准确。这主要是由于鉴定机构中的鉴定设备落后,鉴定人员业务水平有限等原因,造成鉴定结论的含糊以及鉴定结论的错误,对毒品没有做到精确的定性分析。二是毒品取样的不全。对产地不同包装不同的毒品不能仅对部分毒品取样

5、代替全部,取样不全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产生偏差。三是毒品称量的问题,对当场缴获的毒品,应当当场称量,然后密封。四是毒品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藏毒方式导致取证困难当前,利用人体藏毒的方法贩运毒品比较突出。此类案件都获取了毒品这一物证,由于缉毒部门忽视取证过程的固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推翻人体藏毒的供述,定案就会出现困难。有这样一起案例:2007元月25日晚,张某和王某两名女子在贵阳机场欲乘飞机前往上海,民警接到线报,怀疑其二人体内藏毒,便将二人带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X光透视,医生认定二人体内有异物,民警,遂将二人带回审查,并将她们用一副手铐铐在

6、一起,由协警看守。当晚,两女子提出要上厕所,协警,便让其二人地同去。后来民警在便坑内发现了20坨海洛因,张、王二人分别供认各体内藏毒10坨。次日,民警又把两人带到医院透视,张某被透视出体内还有异物并于当天又排出2坨,而王某没有再排出。这样,民警认定张某人体携带12坨海洛因共90克,王某利用体内携带10坨海洛因共75克,并以此将两人刑事拘留,随后以运输毒品罪将二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王某当庭翻供,说自己根本没携带过毒品,当时说自己携带75克毒品是想为张某分担一些责任。此时张某也提出,公安人员查获的165克毒品都是她一个

7、人携带的,与王某无关。王某的辩护律师据此为其作无罪辩护。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一份医院郭医生写的透视报告单,报告单上说明2007元月25日晚,曾给张、王两人作过X光透视,结论是两人体内都有异物。2008年3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各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王某不服,当即提出上诉。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案情进行核查,结果发现,一审时公诉机关提供的日期为2007年元月25日的那份透视报告是后来补作的。后经复查,医生郭某证实他已记不清2007年元月2

8、5日是否给张、王二人作过透视,以及两人体内是否有异物,这份报告单是公安人员后来找到他,由公安人员口述让他补写的。鉴于在一审时张、王二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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