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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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约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格式范例婚约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婚约,自古有之,我国建国以来的两部婚锢法都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却大蚤存在。从分析婚约的概念及其特征、性质及其类型入手,探讨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婚约的态度及其解除后的财产处理,以减少实际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    关链词:婚约,婚锢关系,契约,买卖婚,赠与行为    婚约,始于古代的买卖婚。买卖婚是指男方以金钱或实物购买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婚约为未婚妻之监护人与未婚夫间之债法的双务契约,因此监护人负有接受未婚妻为妻,而为对待给付之义务。在此婚姻形式下,家父有权卖掉妻子、子女,也有权买得妻子或儿媳。如罗马法中的买卖婚式婚

2、姻,男方在五位证人和四秤面前用“要式买卖”的方式,与女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以价金买得妻子的交易。婚约自古存在,沿袭至今,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本文从婚约的概念、性质和主要类型入手,探讨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以及我国对婚约纠纷的处理。    一、婚约的概念和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罗马亲属法对婚约当事人以婚约男和婚约女相称。在我国,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婚约有以下特征:    (一)婚约是以确立婚锢关系为目的而预约的行为。确立婚姻关系即婚约当事人以将来正式结婚为目的。正式结婚,是依法定程序而发生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仅

3、以同居或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无依法结婚的意思的,如以纳妾为目的的,不能构成婚约。婚约这一预约行为的内容不仅是婚约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认识,更重要的是由此明确将来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约的这一特征,显然与男女双方婚前的恋爱关系有所不同。恋爱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未来婚姻关系的确定,也不需要具备固定形式。经过恋爱进入到婚姻关系的建立是正常的。    (二)婚约是出自双方自愿的合意。其行为性质为法律所不禁止。即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结婚而自行订立的。订婚过程中互换信物或一方主动赠与另一方礼物的现象,均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相区别。后者表面上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婚姻一方意

4、志的违背,是法律命令禁止的行为。    (三)婚约的建立无同居生活的内容,也不是结婚的必经阶段。婚约的建立没有同居的内容,这也是婚约与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区别。一般认为,订立婚约后同居生活的,不论是否以夫妻身份,都应另当别论,其不再属于婚约的范畴。并且,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阶段。如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都规定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阶段。    (四)订立婚约为不妥式行为。婚约的订立,现行各国法律多规定为不要式行为。婚约这一预约的表示,通常经过一定的方式,如书面形式、证人证明或双方口头约定后为亲友、群众所公认,都可构成婚约。现行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对婚约都采取不要式行为。

5、二、婚约的性质及类型    (一)婚约的性质    关于婚约的性质,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有不同的见解,具体说来,在法学界中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契约说”,认为订立婚约是作为结婚契约的预约,虽由于其性质不得强制履行,但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契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反契约的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另一种主张是“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订婚并不具有契约的性质,这种事实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一定效力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应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侵权责任。    婚约在我国历史上早已有之,但是,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以及2001年2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婚约都没

6、有作出规定。现实生活中婚约关系却大量存在,但婚约关系本身没有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在我国,婚约是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缔结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并无法律上的责任。    (二)婚约的历史类型    从婚约的历史进程看,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对婚约的立法有很大的区别。但在历史上婚约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古代婚约,即早期性婚约。主要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婚约,其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订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的婚姻往往被视为无效。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中国古代的六礼,十分重视订婚程序。(2)婚约一经订立,就产生

7、法律约束力,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如唐律规定,互通婚书或收受聘财均为婚约成立的标志,男方毁约者不得索回聘财,女方毁约者须追究主婚人的刑事责任,反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与他人成婚者徒一年半;原婚约依然有效……    2.近、现代性婚约,即晚期性婚约。这种婚约形式主要盛行于近、现代社会。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世界上有的国家对婚约采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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