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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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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2006年8月25日国质检监[2006]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好地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加强对机动车安检工作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
2、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
3、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
4、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4.2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4.2.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4.2.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⑵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⑶熟悉检测仪器
5、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⑷了解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⑸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能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⑹引车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⑺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4.2.4设备维护人员要求:⑴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含)以上学历和技术员(含)以上职称;⑵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⑶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
6、标准和管理制度5.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安检机构应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7号);5.2技术标准5.2.1安检机构应具有下列必备标准:(1)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5.2.2安检机构应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
7、见附件1。5.2.3安检机构应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5.2.4安检机构应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5.3管理制度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严格、完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括:(1)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2)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3) 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4) 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气)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制度;(5) 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制度;(6)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
8、、保存、销毁等程序或制度及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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