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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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简称“质检”)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结合质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简称“保密工作”)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质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质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

2、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地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和对直属系统各单位(包括: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保密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质检总局对其进行保密工作指导。第六条质检系统各单位

3、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的年度财政计划。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质检总局设立保密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保密委”),管理总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质检系统保密工作。保密委下设保密办公室(简称“保密办”),承担保密委日常工作,保密办设在质检总局办公厅。质检系统各单位应设立保密委,主管本单位和下属机构的保密工作。各级保密委由本单位一1名领导担任保密委主任。第八条总局保密委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批示、决定,组织制定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二)监督管理或者指导质检系统保密工作,研究决定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三)确定总局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对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按照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要求,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审核。第九条保密办职责。(一)1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批示、决定,在总局保密委的领导下,制定实施本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二)管理总局机关的保密工作,对质检系统各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对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信息宣传等方面涉密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国家统一考试的保密相关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按照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完善要害部门

5、、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五)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六)对本系统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依法查处泄密事件。(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本系统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保密工作。(八)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第十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干部。第十一条各级保密委对各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当配合。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

6、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加强保密检查。(一)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12(二)各单位应当根据保密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三)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第十三条质检系统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定

7、密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质检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质检办联〔[2010〕]414号)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各单位确定、变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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