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若干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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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若干构想四、(一)从立法上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制度1.丰富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法律在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现状在理论方面明显落后于实际需要,虽然司法救济体系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但现在仍然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逐步在立法上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立法构建。一是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等重要法律尚未出台时可参照外国的做法,先制定一部规范行政程序,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程序法,像美国制定了一部《联邦行政程序法》可供我们借鉴。只有当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时有严格的行政程序可依

2、循,行政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或少被滥用,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话。在即将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进行界定,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的原则、标准,为法院在司法监督中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奠定法律基础。二是出台一部以宪法、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依据在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司法监督中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有效的开展司法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如设定明确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说明理由义务制度,将说明理由设定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设立这一原则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为了提高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进行司法监督的可能性,像西方国家一样对理由的内容、范围设定更为具体的要求,使这一操作不会流于形式。三是可以

3、考虑制定一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专门法律。现代各民主国家纷纷调整其法制的重心,将依法行政、监督和制约政府行为、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作为法治的最主要内容。据此,全国人大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监督法》,并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列为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时机成熟时再在该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专门法律,其重点应体现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四是尝试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社会对同一事物的评价会随着瞬息万变的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评价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标准。从保护私人权利的观点出发,来扩大法院对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事后干预的范围。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自由裁量裁决时必须注重前

4、后裁量的一致性不得反复无常,频繁更替,不能允许对两个在主要方面相同的案件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应该尝试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像法国和我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可以参照法国用行政判例的方式确立某一时期司法审查的掌握标准。五是细化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的含义,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导的国家,排斥法官“造法”,因此为便于司法实践中进行合理性操作,也为了使这两项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可以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这两个概念做一些列举。2.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范围首先要扩大监督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我国行政

5、诉讼法的规定为法院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并未被明确列入受案范围,为了更有效的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有必要明确增加法院具体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其次,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监督的范围。抽象性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和制定非立法性习惯规范的自由裁量权。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又是不特定的。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由于涉及面广,造成的损害可能更严重。因此也应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

6、司法监督的范围。3.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标准在试用颁布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将合理性审查作为重要的标准。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但是随着行政管理事项的增多,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大量涌现,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弊端与自相矛盾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目前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建议稿已经完成,该修改建议稿汇聚了6个高校专家版本的精华,现行法律的75条扩充为198条,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第5条提出“广义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2款接着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或者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视为违法。”此项

7、规定明显扩大了“违法”的概念,将合理性审查作为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力图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条与第54条之间的矛盾进行修改,这应是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应追求的发展趋势,是在新形势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更适应性的标准。(二)硬化司法、执法主体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中的核心作用1.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众所周知,要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行使做到合法、合理,首先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行政法律法规及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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