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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三、(一)控权理论变革的必然要求按照传统的控权理论,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行政权的范围只能局限在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最大限度地排斥。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认为::“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涵义就是它是有关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控制政府权力正是行政法的核心。”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芡也认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是指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对那些受到行政行为侵权者提供法律补救。”=
2、533;控权理论自产生以后,曾经遭到怀疑、批判、修正甚至某种程度的否定,但其中的核心内容一致具有深远影响,后来的一些学者一直没有放弃这个传统,在詹姆斯•布坎南和西奥多•洛依的著作中都可以找到控权的痕迹,强调以法治来作为限制专制的重要性。20世纪以后,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传统的控权理论呈现明显的不适应,所以出现了一些比较现实的学者对之提出挑战并予以变革。“和韦德一样,亚德利视法院控制为行政法的中心部分,但是,他把法院控制的功能解释为‘控制权力,以及在行政和公民的竞争性利益之间保持一种
3、公正的平衡’,一种融合效率和公正的人道行政称为行政官员和行政权力的法律。”2这种变革后的控权理论,不在主张严格限制政府权力,而视既坚持制约权力,又要求权力能积极进取,有所作为。主张“权力即要受到制约,又要能动进取,也就是说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又不陷入仅仅在其组织的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专制之中。”3而要实现能动行政,必须赋予政府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要实现积极行政,又需“行政和公民的竞争性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二)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
4、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存在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法治理论的影响。20世纪以前,欧美国家理论界普遍奉行严格的法治主义。认为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尊,所有人员必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将自由裁量权视为独裁特权。美国威廉皮特这一持严格法治主义的学者称行政裁量的运用意味着“法律终结,暴政开始。”1与这种观点相适应,人们普遍认为“管理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与法治不相容的产物。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其法治理论中认为“……与专断的权力相比,正式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性和主导性,排出政府中任何形式的专断
5、的特权或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当时立法也是务求缜密,避免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此时的自由裁量权被视为与法治极不相容,一些政府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国家也很难被列入法治完善的国家,这一时期的法治也不免在各方面的体现中被列入形式化的范畴。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为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严格的法治主义思想已将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而认为法治更深层次的需要是要更准确的实现立法意图,而不仅仅是机械的适应法律条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可以自由裁量。正如韦德所言:“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
6、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形式,现在统治要求尽可能多且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而要从法律上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关键方法就是运用司法权力对它进行审查。法治理论在这方面的突破使对自由裁量权司法监督的存在提供又一理论上的依据。(三)完善国家行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是完善国家行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早期,由于政府职能有限,法院放弃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并没有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而造成严重的后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充斥着政府活动的方方面面
7、,由例外情况变成常态,其产生过程中的不可避免因素也越来越导致社会体制的不完善。鉴于此,西方各国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膨胀化的同时,纷纷将司法监督的重心由羁束性行政行为向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侧重,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已经成为行政诉讼法中的核心内容,没有这部分内容,行政将失去意义。正如韦德所评价的那样,“法院对这种表面上看毫无限制的权力的态度,或许最能揭示出行政法体系的特征。”3只有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监督体系,国家行政审判权才是完整的,才能适应当今社会行政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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