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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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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专题
2、社会保险若干问题辩析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的决定》的发布,870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与企业员工一样,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以及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的即将出台,预计今后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会进一步增加。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至今尚未统一司法标准。为此,笔者就目前社会保险争议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一点辩析,目的是抛砖引玉。一、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争议,俗称“五险”;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包
3、括上述五险之外,还包括住房公积金,俗称“五险一金”。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原无社会保险一词,最早出现的叫“劳动保险”,源于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保险项目包括疾病、工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等。社会保险一词初出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获得帮助和补偿,并在退休、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
4、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原劳动部早已分别在1995年1月1日、1996年10月1日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以国务院在1994年1月22日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时,社会保险项目也只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个,而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直到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颁布,才明确社会保险的项目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保险
5、。而且明确这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征缴,具有国家强制性。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争议范围仅包括上述五险,而不包括住房公积金。而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
6、管理中心负责处理,此类纠纷不但不是社会保险争议,而且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的,则由此引起的争议也属于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及享受福利等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二、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主要分二大类:即一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劳动者要求
7、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另一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争议。目前,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争议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争议的一律不予受理,理由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且根据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见,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
8、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宜有选择的受理。理由是虽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管理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但并不能直接得出所有涉及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件都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尤其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社会保险争议作为劳动争议之一已在立法上明确,如果仍坚持所有案件不受理,似乎有违法之嫌。而且也不能得出所有社会保险争议案件都可受理的结论,所以只能有选择的受理。根据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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