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枧野下的农民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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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枧野下的农民权保护研究-->第一章农民权的概念粮食和农业植物的利用贯穿着整个人类的历史,几千年甚至万年以来,全世界各地的农民孜孜不倦地为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做出巨大贡献。时至今日,整个国际社会对如此巨大的贡献予以认可,并且要保护农民,使得他们能够因这些贡献得到应有的惠益分享。第一节农民权的历史发展在整个人类历史的长河里,人们为了能够更好地生产与生活,自发进行公开地交换、获取资源,包括矿产、能源、遗传资源等等。其实在近代之前并没有什么遗传资源的概念,只知道有些物种彼处有而此处无,因此互通有无,使得物产更为丰富。这样的互通,其范围并不狭窄,相反,它涵盖了整个世界。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

2、大洲与大洲,这样的交换无处不在。粮食和农业植物作为整个人类发展的基石,在这样的互通中自然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如在中国,占城稻、番薯等品种,均是在我国历史上由国外引入的。遗传资源这个词的出现,使得我们明白这样的行为的背后其实是在交换遗传资源,物种只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建立在自由获取的基础上的互通有无极大促进了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因此,自由获取成为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获取的原则之一,也成为一种国际通行做法。1983年,国际粮农组织通过了一个自愿性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约定》自由获取原则也获得了的正式认可。第条就明确规定了自由获取原则,第条是最重要的条款,也对自由原则进行详

3、细规定。的中心内容,就是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可获得性的问题,当时由于遗传资源所产生惠益分享问题未成为关注焦点,因此就该问题进行明确认可或提出。一、《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约定》之后的发展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有时很难满足时代的发展。IUPGR通过后,世界并未因此停下发展的脚步,社会环境不断进行着改变,在很多发达国家,农业方面的研究渐渐私有化,追逐着利益的同时也推动着生物技术的飞跃式发展,一项一项的专利技术被获得批准,由此获得的巨大利益又继续吸引、推动着农业研究的前进。在这样的背景下,IUPG关于自由获取的规定以及对凭此产生的惠益分享的忽视己经无法满足甚至妨碍了各方的

4、利益。在对于IUPG态度上,主要有两个阵营,一个阵营是发达国家阵营,由于IUPG只是将植物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这显然包含了植物育种者权所保护的品种材料,这与要保护植物育种者权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相冲突。因为如果根据的自由获取原贝,这些受保护的品种材料也可自由获取,这显然对发达国家的专业育种者的其利益构成了极大威胁。有鉴于此,发达国家阵营开始积极采取行动,推动朝着有利于自身方向发展。在1989年至1991年间,相继通过了三个重要的会议决议,即号4/89、5/89号和3/91号决议。此后,这三个决议作为附件1、2和3被纳入IUPGR之中。这三份决议中,4/89号和3/91号决议认为,UP

5、DV公约中的植物育种者权与IUPGR不冲突,获取不再是毫无限制,仅仅依据开发者的意思在它们开发期间而被获得:从决议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限制获取原则逐渐替代了自由获取原则。第二节农民权的内涵国际社会认可了所有地区的农民,尤其是原产地中心和作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过去、目前和未来在保护和开发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但是农民作出了巨大贡献的权利处于缺失状态,农民权概念正是基于这种事实而被提出的。发达国家的育种者享受着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但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却难以分享到这些惠益,这才有了农民权的提出,这是发展中国家及其传统农民强烈要求分享这些惠益的一种表现。1989年

6、,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的第5/89号决议,该决议确立了一个目标:承认农民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方面的贡献,并建立一种机制,保证农民在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过程中获益。但是,现实的情况并不乐观,IUPGR框架下的农民权根本无法担负起未来分享惠益的重任。从其实施看,IUPGR的3/91号会议决议规定农民权应得到实施,特别是,通过一个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基金,但这个国际基金,实际上并没有流向农民,而是流向了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从本质上说,农民权是一种集体权,它的设立主要是因为国际社会认可了所有地区的农民,尤其是原产地中心和作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过去、目前和未來在保护和丌发植物遗传资源

7、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所以要让这些农民参与分享惠益,而这些农民,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民。这表明,农民权完全不同于现代个人所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国际社会对于农民权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与国家间、阵营与阵营间都存在着分歧,这对农民权的实现有着极其消极的影响。而面对对农民权的表述十分抽象,主体定义又十分模糊,因此多个国际文件号召要采取措施来实现农民权,包括CBD、《21世纪议程》等。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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