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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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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大榭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8〕8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为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
2、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51-(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五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3、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区国资局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
4、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51-第六条区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向区国资局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剔除财政补助收入后,年度净利润超过100万元时,以剔除财政补助后的净利润数为基数,按不低
5、于10%的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较多时视情况上交。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十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
6、的决议核定;-51-(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第十一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缓交或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国资局提出申请,由区国资局会同区财政局批准。第三章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区财政局指定专户。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区国资局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
7、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局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二)区国资局根据区财政局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第十四条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按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规定日期,到区财政局办理缴纳手续。第十五条-51-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应予以通报批评。对拒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企业会
8、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经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审计、评估报告,造成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2.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权股息、股利)申报表 3.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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