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改进路径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改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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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改进路径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国家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已经逐步展开,但改革成效往往并不尽如人意。此种情况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不配套与不完善,正是由于此方面的不足,导致行政管理中难以真正使政府成为服务型与责任型的政府,而人治因素也成为制约行政管理绩效的重要因素。我们从法制化视角出发,从行政管理体

2、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必然性及其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不足及其改进路径等予以研究分析,以期对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贡献自己的一得之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了普法宣传和执法工作,使公民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民可告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构成、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作了规定,使公民可通过诉讼,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行政管理立法建设加快  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而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此种新形势下,进

3、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惩治腐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教育法、体育法、国籍法、统计法、科技进步法等行政管理法律,并且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实行,国务院颁发和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模式,国家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再次被关注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法制化建设问题再次被关注。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4、为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改革方向是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此必须要积极探索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其实质就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一个服务型、责任型、法制型相结合的高效政府。由此开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再次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而在改革中,加强法制化建设也成为重要内容之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行政

5、组织、行政职权、行政人员等层面的问题,而在具体的法制化建设中,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中,虽然每次的法制化建设都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仍存有一定的不足。  1.1行政组织法规不完善  对行政组织依法进行是行政管理体制法制化的基础,只有行政机关及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具备了法律基础,依照法律来存在、发展及取消,其相应的人员配备也因此而合理、合法,由此才能够谈得上行政法制化的建设,也才有可能建立完善的法制社会。然而,从我国组织立法来看,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极不完善。相关的行政组织立法更多注重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予以强调,而对于一些具体

6、问题的本身,其规定往往不甚明晰。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地位、职责、权限等,主要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加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还不是一个单行的法律,而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存在,只有十五条。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是没有相应的组织法来规范的。同时,在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中,对于组织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  最终导致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互相交叉重

7、叠。  1.2行政执法监督法规不完备  在一个法制社会,行政机关也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行为也必须受到监督,对于不当与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必须予以控制和制裁,承当法律责任。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避免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损害。要保障在执法领域完整地落实执法的指导思想,则不能忽视监督的作用。这里的监督不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不限于行政系统外部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行政的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使其自身的职权受到侵害时,依法定程序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职权的监

8、督。目前我国仅有事后的救济提供保障,而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法律监督机制并没贯彻到每一个法律法规中,往往失之于对监督主体的方式、程序和具体责任形式的欠明确的规定。大多数法律法规对行政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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