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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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即食品生产企业要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保证守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要与当地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制作涵盖食品企业资质情况、责任书、分类监管等级、监管人员等内容的公示板,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的位置悬挂。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生产者责任和义务。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合格,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冒用质量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4-食品质量安全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制定采购文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等措施,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有效控制。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对购进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3、,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质量检验检疫证明、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验看产品标识,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禁止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不得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得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不得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14-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对人体安全无害,便于清洗和消毒。-14-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

4、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记录应该包括以下10项:(1)合格供应商名录(2)进货查验记录(3)进货台帐(4)生产记录(5)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6)出厂检验报告单(7)产品检验留样台帐(8)销售记录(9)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10)产品召回记录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第四条生产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及批次、生产数量、原料、添加剂使用类别和投料量等。第五条-14-食品

5、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第六条检验记录应当包含原始记录和成品检验报告单。第七条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2年。应当实行专人保管,方便查询。-14-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资源自控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化验设备、人员等条件,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

6、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五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六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七条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

7、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第八条-1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自行检验的,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检验检测仪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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