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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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探讨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债务,故意放弃自己的债权,甚至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担保物,从而损害了担保权人(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担保权人是否可以对担保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和实现自己的担保债权?本文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精神来分析和探讨这个问厘。  一、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分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

2、利益而设立的撤销权,却没有说担保权人也可以照此对担保人的某些逃避担保债务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虽然担保债务是从债务,担保债权是从债权,但毕竟是担保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当债务担保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也有可能对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造成损害,且担保债权一般都是主债权,担保权人一般都是债权人,因此,赋予担保权人对担保人的撤销权,是符合(合同法)第74条规定精神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肯定担保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如第57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抵押权人折价取

3、得抵押物,而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由此可见,当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时,他不仅对债务人的某些逃避债务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且对担保人逃避担保债务的某些行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已到期,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有特定要求。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仅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已到期,而且要

4、求担保债权也已到期,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担保债权就是主债权,但是担保债权期限如有特别约定,则要具备担保债权期限届满为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条件,而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担保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条件,其利益损害主要表现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不能实现。与此相适应,这里的行为人不是债务人,而是担保人。  此外,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还要以债务人没有或者无力履行债务为条件。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和担保权均告消灭,随之担保权人就不再有撤销权;如果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有足够清偿能力,能够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权人对担保人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投有履行能力,担保人又实施逃避担

5、保债务行为,这就会对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债权造成损害。  三、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笔者分析认为,被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作出以下几种行为,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一)放弃到期债权。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

6、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二)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

7、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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