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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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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游戏纠纷法律问题研究目录目录………2论文摘要…3正文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纠纷1(一)、现实生活中有关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的四种情况…………1(二)、虚拟财产的概念、属性及特征.…...………2(三)、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2二、网络游戏中玩家和运营商的合同关系……………3(一)、合同的成立及效力….……………………..3(二)、规范游戏合同.….….5三、网络游戏中保护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问题及建议……..………………..5(一)、我国在网络游戏方面的立法现状…………5(二)、关于玩家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6③、游戏合同中“我们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
2、权”之类的规定,这类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涉及到格式条款本身发生了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来进行解释。多数游戏合同如果把此类无效条款剔除,则所剩无几。这其中固然有网络游戏在技术上的高风险和管理上的难度等诸多因素,但更大程度上暴露了法律规定不健全以及运营商对玩家权益的漠视和践踏。(二)、规范游戏合同从前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网络游戏合同相当不规范,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游戏合同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游戏合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l)玩家的不特定性和分散性特点决定了游戏合同只能使用格式条款合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加上游戏管理的难度大和网络安全
3、性差等因素,运营商普遍采取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玩家的权利的办法来规避风险,严重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③。(2)由于网络游戏服务没有一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合同中相应地缺乏对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的承诺,没有告知玩家一些对游戏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指标,剥夺了玩家的知情权。(3)游戏合同应是包括服务、买卖和保管等内容,但目前的合同一般只包括了游戏服务部分的条款,少数合同涉及到有关保管的事项,基本上没涉及到有关买卖的事项规定。三、网络游戏中保护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问题及建议(一)、我国在网络游戏方面的立法现状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玩家权益法律保护不足
4、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网络游戏的技术特点和社会意义的认知不够。目前,玩家权益保护可以依据的实体法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但由于网络游戏及玩家权益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⑴、由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和虚拟社会的特点认识不足,民法理论没有解决,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⑵、玩家的消费者权益因种种因素得不到保护,如游戏ID与虚拟财产的归属不明确,正常交易被禁止,玩家很难行使交易选择权;又如缺乏明确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玩家的知情权和求偿权也很难行使。⑶、在民事诉讼方面,网络游戏特点决定了玩家对运营商侵权行
5、为的过错很难举证,这一点与医疗纠纷类似。侵权归责原则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玩家权益的法律保护。(二)、关于玩家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在法律的框架内,如何加强对玩家权益的保护,如前文所述,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⑴、玩家权益法律保护的原则①、合理规置的原则④。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只能保护玩家的现实合法权益,游戏生活中的纠纷留给游戏规则去解决;二是要从网络技术的角度考虑规范实现的可能性,使制定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避免法律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或劳民伤财的根源。②、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的原则。网络游戏空间尽管是一个虚拟空间,但是玩家的权益是实在的,它没有离开人类社会,只是行为方
6、式的改变。因此,对于权益纠纷应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不必要另立新法。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成熟的,可以借助于法律解释,法条的修订和补充、单行法等多种手段解决: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依据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③、保护弱者的原则。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经历了一个由义务本位立法到权利本位立法再到社会本位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所有主体一律形式上平等保护到立法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抽象平等的人格到具体的人格立法的进程;经历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迁,保护弱者是现代民法的重要进步。保护弱者不仅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也体现在归责原则的确定及对格式合同的限定等方面。玩
7、家相对与游戏运营商而言,处于弱者的地位。⑵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那就是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更多地存在和体现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作为一种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已毋庸置疑,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加以流通、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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