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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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三章 操纵手段认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连续交易操纵认定  第三节 约定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节 洗售操纵认定  第五节 其他手段认定  (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  (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  (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  (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  (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第四章 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  第五章 违法所得认定  第六章 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七章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第八章 证明标准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 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 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3、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二章 操纵行为人认定  第五条精彩文档不容错过实用标准文案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本指引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第七条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

4、列规定认定: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具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用、雇佣的人员。  第八条 利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利用人为操纵行为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前款所称利用他人账户:  (一)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  (二)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第九条 个

5、人利用其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第十条 盗用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的,应认定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明知投资人操纵证券市场,向其提供资金、账户等协助的,可认定为合谋操纵市场。  第十二条 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操纵行为的,应当认定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为操纵行为人。第三章 操纵手段认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操纵手段,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6、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第十四条精彩文档不容错过实用标准文案 本指引所称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量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  前款所称致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证券交易量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的重要原因。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致使新股或其他证券上市首日出现交易异常的;  (二)致使相关证券当日价格达涨幅限制价位或跌幅限制价位或形成虚拟的

7、价格水平,或者致使相关证券当日交易量异常放大或萎缩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的;  (三)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的;  (四)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的;  (五)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称异常、虚拟的价格水平、虚拟的交易量水平和明显偏离等,可以结合专家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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