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政院到行政法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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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平政院到行政法院论文【正文】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处分损害了民众的权益。在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和根深蒂固的官尊民卑意识下,是不存在产生行政诉讼思想和制度的土壤的。直至近代,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才在中国逐渐展开。而在行政法学已得到一定发展、行政诉讼制度是其中一个热门课题的当今中国大陆法学界,对近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作具体、详尽阐述的论著极为鲜见1。学界之所以在这方面如此怜惜笔墨,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资料所限;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最主要的.freelinistrativeaction(英)、Verinis

2、tratif(法)、行政行为(日);2、Administrativecase(英)、Verinistrative(法)、行政诉讼事件(日);3、Administrativedemand(英)、Verandeadministrative(法)、行政诉愿(日);4、Administrativeofficers(英)、Verten(德)、Officieradministratif(法)、行政官吏(日);5、AdministrativeProcedure(英)、Verinistrative(法)、行政诉讼(日);6、Administrativetrial(英)、

3、Verentadministratif(法)、行政裁判(日)。考虑出版书需要一定时间这一因素,从上面摘录可以断定,在行政诉讼制度被确立于正式法律文件之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常用词汇已经传入中国,而且其后(直至今日)我们的法律法规所使用的相关术语大多均是从日本引入的。正象该书“凡例”所言:“日本政法名词大都用汉文本义,而吾国近年法令公牍所用政法名词亦多取材于日本书,故汉文政法名词与日本政法名词同者十之七八,不同者十之二三,即有不同而意义亦可相通”。可以说,不管是民国之前的行政法著作,还是民国之初的行政法著作,大多有关于各国行政诉讼的内容,只不过民国之前的有关行

4、政诉讼的著作,与其他宪政著作一样,较多的是对日本相关制度的介绍和研究,民国成立之后则逐渐地也开始重视对日本以外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通过这些介绍,不仅阐释了行政诉讼的若干理论问题,还使人们对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和具体体制有了更具体、更广泛的了解。而《东方杂志》早在其第4年(即1907年)第3期就刊登了翻译为中文的日本《行政裁判法》及《诉愿法》的条文。这些都至少说明,行政诉讼制度已受到了立宪派人士的关注。而且,这些论著也为民国成立后在宪法性法律中规定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基础,翻译为中文的法律法规为其后起草制定有关行政诉讼制度的法案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而法律

5、法规所使用的相关词汇则大多来自于日语中的汉字。清末十年进行过立宪活动,颁布过《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但这两个文件均没有就行政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这两个法律性文件起草和颁布期间的1910年(宣统2年12月17日),在“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修正宪政逐年筹备事宜摺”(附清单)中,提到“当即督饬在事人员,悉心研究,详加酌核,谨拟修正办法,约有数端:一为提前各项,……。一为增入各项,如设立内阁,颁布行政审判法之类是也。一为变通各项……”并在该摺所附清单中提议于宣统三年颁布行政审判法,设立行政审判院10。此前一年即1909年,曾草拟了“行政裁判院

6、官制草案”。该草案共21条,涉及行政裁判的对象、行政裁判院的内部人事设置、行政裁判院的管辖事件、裁判方式、裁判程序、行政裁判人员的保障等方面。该草案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裁判院专门掌理行政诉讼,体现了对当时大陆法系行政诉讼体制模式的选择。这从草案前言就可看出:“今各国有行政裁判院,凡行政各官之办理违法,致民人身受损害者,该院得受其呈控,而裁判其曲直,英、美、比等国以司法裁判官兼行政裁判之事,其弊在于隔膜,义(即意大利)、法等国则以行政衙门自行裁判,其弊在于专断。惟德、奥、日本等国,特设行政裁判衙门,既无以司法权侵害行政权之虞,又免行政官独行独断之弊,最为

7、良法美意。今采德、奥、日本之制,特设此院,明定权限,用以尊国法、防吏蠹,似于国家整饬纪纲,勤恤民隐之至意不无裨益”11。虽然该草案没有颁布实行,但是作为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相关法案,它的内容对民国时期有关制度的创设还是产生了渊源性的影响,尤其是它所确立的以大陆法系德、奥、日本的近代行政诉讼体制为模式的基调至民国时期仍得以延续。武昌起义爆发后,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有十多个省相继宣布独立,组建军政府,建立资产阶级革命政权。其中一些省份的军政府为了巩固革命成果,根据三民主义的精神,参照欧美国家的宪法,制定了本省的宪法性文件,即各省约法。在这些约法的起草过程

8、中,有些草案就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制度。如刊载于1911年12月2日的《民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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