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理论出发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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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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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法理论出发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摘 要]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关键词]所有权占有客体盗窃罪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在理论上

2、区分并不困难,而且形成了几种常见的观点。这些观点从理论上分析都有其合理性,并且都能将两种犯罪截然区分开来,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常会碰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是因为他们没有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以及两种犯罪最根本之处来分析这个问题。一、关于两种犯罪区分的常见观点这些常见的观点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两种犯罪进行区分,其中最主要的,并且被广泛使用的是从对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角度来区分和从非法占有目的与持有财物的时间先后关系来区分。(一)从对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角度来区分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

3、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键[1].这个观点可以解决一些疑难案件,但对有些案件却难以作出结论。例如:张某雇用三轮车工人刘某将其摔坏的冰箱拉到修理店修理,刘某蹬车在前面走,张某骑车在后面扶着。途中经过一家修理店时,张某让刘某停车休息一会儿,自己进修理店去问价钱,刘某乘张某进店之际跳上车猛蹬回家,将冰箱占为己有[2].对这个案子,学者都从对财物的占有

4、、持有关系的角度分析却得出不同的结论。有的认为这种情况下判断财物归物主控制或归行为人控制,应综合客观情况来分析。由于物主一直跟在行为人的后面,所以无论是在行为人还是物主的主观上,都认为财物在物主的控制之下,尽管财物表面上看起来是受行为人的支配,但这种支配只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作用,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物主进店问价,只是事实上对财物控制力一时的松弛而已,不能认为此时物主已经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控制,所以案中行为应认定是盗窃。有的认为张某进店前已经以默示的方式将财物的保管权转移给了刘某,一般来讲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

5、委托保管的意思应以明示,但在其未明示委托保管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社会通行的观念能够推定其具有委托保管的意思,也应当认为所有人或持有人实际上已经将财物的保管权暂时转移给事实上掌握其财物的人,所以应当认定为侵占罪。为什么会产生如此的分歧呢?是因为财物的占有、持有关系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清楚、容易得加以认定的。持有关系的种类可以根据持有人的数量分为单独持有关系和复合持有关系。无论是单独持有关系还是复合持有关系都有认定上的难点:(1)单独持有关系中封缄物的持有关系的认定,例如将财物放进箱子后上锁,箱子里的财物就

6、是封缄物。委托人将封缄物交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对封缄物是否是持有?[3](2)复合持有关系是指两人以上对他人的财物的实际控制,可以分为主从持有关系(例如,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作坊雇工、雇用他人为自己出事托运服务等关系),平等持有关系(包括对同一物的各自独立持有,例如,甲将仓库的钥匙交给乙、丙各一把,乙、丙两人都能将仓库的门打开;对同一物的共同持有,例如,上案例中乙、丙两人将钥匙合在一起才能将仓库)。对于复合持有关系持有人中只有一个犯罪的,这时持有关系的认定也是十分困难的。(二)从非法占有目的与持有财物的时

7、间先后关系来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在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就已经在客观上控制了他人的财物,而后者则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以后,通过秘密窃取行为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控制[4].这一个区分方法给人豁然开朗的感觉,对有些从占有和控制角度难以解决的案件能够轻松地加以断定。例如,甲从居民楼下经过,看到楼下自行车车篓内放着一个包,于是将包拿走,包内有现金和。包的主人打让甲归还,甲拒不归还。对于这个案件,很多人就乙在楼上,他是否对包失去控制而展开争论,另外本案中还有甲拒绝归还这一行为,所以使得更难定性。但是如

8、果从非法占有目的与持有财物的时间顺序来区分,这个案件的定性就显得十分容易了。但是并非这种观点就没有不足了,相反,由于它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主观方面本来就是难以准确加以把握和认定的,所以它的缺点显而易见。如前述案例中三轮车工人刘某可能在到张某家后在把冰箱搬上车前这段时间里便产生了非法占有之目的,但他计划在路上人迹较少之处采取诸如暴力等方法取得冰箱,只不过张某进店问价格给他创造了机会而已,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这时刘某非法占有之目的便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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