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熟悉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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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熟悉与追求在法制不健全的过往几十年间,司法公正并不为所关注。而随着社会的,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司法公正反而成为一大社会题目。是什么原因使司法公正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充分的实现?究竟是哪个方面出了差错导致这么多的司法不公?是真的有这么多的司法不公还是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如同雾里看花?人们应当如何正确看待和评价司法公正?在司法公正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的今天,这些题目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一、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与熟悉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公民可以对法院、法官的任何裁

2、判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约。而在现实社会的审判中,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人们是如何评价司法公正?我们讨论的既然是司法公正,公正与司法有关,就离不开的标准和标准,同时公正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又是社会主体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一般熟悉。因此,熟悉和评价司法是否公正,只有两个最基本的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正当律规定,违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自然派生出的实体法律标准

3、与程序法律标准是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独立判定价值标准的标准。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并只能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定,人民法院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也就是公正的。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则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做出判定。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而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社会标准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在社会群体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进行的评议中,往往采用的是这一标准。但作为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在作为特定标准使用时,必然显示其双

4、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客观的,反映了社会***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它是确定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主观的,作为思想意识各异的个人,以其个人的价值观念、法律意识等形成自己的感受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评价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作为司法公正评价的社会标准实在质和要害恰恰表现在这种不确定性上。有鉴于此,应当如何正确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我们以为,要正确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首先应当正确熟悉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对于这一题目,我们不妨从法院的审判权特点及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作一些探讨,对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加以了解,进而理解,

5、很可能对裁判结果的公正题目就有了另外的看法。首先让我们审阅一下我国诉讼法的审判程序,凡较重大案件,法官审判时依法都要组成合议庭,由3至7名法官组成,他们始终在一起共同审理案件,一样了解案情,适用同一部法律作出裁判,但在合议庭评议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如何具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合议庭组成职员——每名法官的意见却经常是不同的,一如裁判结果公然后,社会、公民对它或赞成或批评一样。因此法律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假如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裁判。哪怕“多数人”中有的是对相关法律还不熟悉的人民陪审员。这

6、表明,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公正与否,无论从实体法的原则规定看,还是从程序法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的规定看,都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只能如此、唯一和尽对的;再如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客观上确实偿还了原告债务却没能索回欠条,而原告据此欠条起诉被告索要欠款,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关键题目,是追求上的事实***还是依据欠条进行法律上的事实认定?毋庸置疑,法官只能依据后者判令被告偿还债务,这看起来是法官没有追求案件的事实***,判了‘错案’,似乎不那么公正。但依据证据规则和法律,法官唯有如此判决,才

7、能维护整个法律制度不被破坏,以牺牲个案利益来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事实上,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由于司法活动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诉讼规则的确定性,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予以判定并认定案件事实,通过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它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既可能存在重合的一面,也可能存在冲突的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也是相对的。再如在美国辛普森谋杀案的审判中,控方向法庭提供了辛普森在作案时所戴、遗留在现场的带血迹手套,而法庭因警方在没有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翻

8、墙进进被告人家中调取证据,违反了证据的正当性,对该证据没有采纳,从而判决辛普森无罪。而在该案以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因民事赔偿的证实标准低于刑事证据证实标准,被害人家属获得了巨额赔偿。能够理解的理由是,假如判决辛普森有罪,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的非法取证将得到法庭的认可,从而带来美国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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