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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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出路摘要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隔四年适用概率却极低,该制度在使用问题上显然存在诸多障碍。主要原因是:《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构成要件进行规定,法定赔偿严重限制该制度的适用,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该制度的适用存在影响。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对“恶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给出了相应建议,对法定赔偿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分析,针对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中国2/vie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法定赔偿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高思文,北京工商大学法

2、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022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法》至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例少之又少。虽说为避免商标权人利用这一制度获取巨额赔偿、各商家人人自危而应谨慎启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就目前极低的适用率看来,该制度并未起到其应当起到的惩罚、遏制及弥补等作用。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规定,二是法定赔偿严重限制了该制度的适用,三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对其适用也存在一定影响。本

3、文将对这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并探究解决办法。  一、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完善建议  适用惩罚性赔偿除了要满足一般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外,还要满足“恶意”及“情节严重”这两个特殊要件。然而《商标法》及其他民事法律对此并未做出任何规定,这直接导致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  (一)“恶意”的认定标准  1.学界分歧:理论上关于“恶意”这一主观构成要件的理解主要可以概括为“故意说”、“明知或应知说”以及“更深程度的故意说”。  本文不赞同前两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少部分学者认为“恶意”与“故意”同义,但站在立法者的角度看,倘若其要表达故意的意思,又何必多此一举

4、使用恶意一词扰乱视听。另外,不应将“恶意”理解为与传统民法中“善意”相对的意思,即“明知或应知”,否则“重大过失”也将成为惩罚性赔偿规制的对象。商标法体系下,所有注册商标一经公示即推定所有人对此事实“应知”,这样一来对所有商标侵权人都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那么“恶意”这一构成要件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还可能为商标权人滥用惩罚性赔偿提供土壤。  本文同意“更深程度的故意说”,即“恶意”至少是比“故意”程度更深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恶意除了应当具有故意的内涵,还应包含一定的道德评价色彩,这要求侵权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并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因而,只有侵权行为人

5、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仍积极追求商标混淆或商标淡化的结果时,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例如,经商标权人警告仍不停止侵权的;与商标权人曾存在商业合作关系的;被侵权商标知名度极高的;以不法手段从商标权人处获取相关商业信息的。上述情形中,侵权行为人对被侵权商标有着较高的熟悉程度,可谓明知侵权而有意为之,因而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  2.具体建议:关于“恶意”的认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恶意”这一构成要件应当是针对个案而言的,在判断侵权人是否具有恶意时不应对涉案侵权情节以外的因素进行考量,例如侵权人对不同权利人存在多次侵权。二是“恶

6、意”的认定标准最终应交由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来解决,而不是由司法解释对具体认定标准加以例举。因为主观要件不同于客观要件,人的主观状态具有极高的隐蔽性,除非侵权行为人全盘托出,否则只能通过侵权行为等客观事实加以判断。而要求立法者将可能暗藏“恶意”的情形进行列举,即便是开放式例举也有些强人所难了,影响“恶意”认定的情形之多即便是列举也显得意义不大。  综合以上分析,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恶意”进行概括性解释,规定:  《商标法》第63条第1款中的“恶意”是指侵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仍积极追求商标混淆或商标淡化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7、,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的具体侵权行为、原被告关系等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讨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前,首先需要捋顺“恶意”与“情节严重”的关系。两者属于并列关系,前者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后者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客观事实的严重程度。由于“恶意”这一主观心理状态的隐蔽性,在对其进行认定时必然会依据一定的侵权情节,但两者仍具有本质差别,只有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时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目前法院不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因大多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并未对具体原因进行阐明,支持适用的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种和稀泥的

8、做法必然会导致惩罚性赔偿难以得到恰当的适用。实际上,以上海为代表的部分法院在认定侵权情节时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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