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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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地)联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地)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自愿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组织。  第三条市(地)联社依法

2、履行职责,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市(地)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凡承认市(地)联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的辖内县联社均可申请加入市(地)联社,为社员社。  第五条市(地)联社履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对居民和企业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设立分支机构。市(地)联社维护社员社的合法权益,不干预社员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无偿调用社员社的资金。  第六条市(地)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

3、政策,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市(地)联社遵守行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  第七条市(地)联社根据所在市(地)名称命名为“市(地、盟)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八条申请设立市(地)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入股县联社达到4家(含4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九条设立市(地

4、)联社,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请筹建,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市(地)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发起人协议;  (五)拟定的筹备人员的履历;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设立市(地)联社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在6个月之内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的任职资格证明;  (四)监事长简历,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发起社员社名单、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七)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防盗、报警和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市(地)联社的筹建和开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由总行颁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市(地)联社的下列变更事项,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

6、修改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五)变更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  本条(四)、(五)款可由总行授权分行审批。  第十三条市(地)联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市(地)联社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十四条市(地)联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7、清偿计划及时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市(地)联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  第十六条市(地)联社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十七条市(地)联社吸纳市(地)范围内县联社的入股资金,不吸收市(地)联社职工、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未经市(地)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能退股或转让股金。  第十八条市(地)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社的入股资金和市(地)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  第十九条每个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市(地)联社股金总额的30%。

8、社员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的50%。  第二十条社员社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二十一条市(地)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社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数额及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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