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我国“十一五”时期的战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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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是我国“十一五”时期的战略重点摘要:“十一五”时期,我国将面临一系列两难问题的挑战。如,既要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又要扩大社会就业;既要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又要加快社会建设和保护自然资源及环境;既要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效率,又要注重公平,缩小城乡及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等。为迎接这些挑战,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定不移地推进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点。  关键词: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战略重点  “十一五”时期,我国将面临一系列两难问题的挑战。如,既要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又要扩大社会就业;既要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又要加快社会建设和保护自然资源及环境

2、;既要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效率,又要注重公平;缩小城乡及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等。为迎接这些挑战,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定不移地推进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点。  一、制度创新  科技进步及科技创新要转化为生产力,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为之辅助和支撑。只有建立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才能实现科技进步,真正做到自主创新,最终建成创新型国家。特别是我国处在转轨过程中的国家,更须加大改革力度,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让竞争机制日益发挥作用,为科技创新开辟道路。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体制改革“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企业、财税、金融等改革为重点”,要按“政企分开

3、、政资分开”原则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为主要内容推进的政府体制改革,目的是发挥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内在经济活力。近年来,我国在“政企分开”方面做了巨大努力。一方面将原有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改为全国性行业总公司或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或改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后又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充当国有工商企业(不包括金融)的资产所有者,解决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另一方面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间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方法进行股份制改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目的之一是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进、“政企分开”。

4、可是至今“政企不分”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我认为,关键在于政府仍一身兼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一方面使国有企业未能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某些主要权力(如投资决策权、人事决策权等)仍掌握在政府手中,使国企尚难以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兼有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的身份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诸侯经济、地方市场分割局面;特别是当今政企或政经正要分而又难分难解之际,给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留下空间。所以,政府的双重身份及双重职能仍是政企不分、政经不分的根源所在,也是政府体制改革的焦点及难点所在。正因为如此,“十一五”规划把解决“政企分开、政经分开”作为“十一五”时期全力解决的重点任务。

5、但如何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实现“政企分开、政经分开”呢?一句话,需要制度创新。首先,要分清、分开两类不同属性、不同职能的国有企业,它们应分别是体现政府的不同身份。一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其生产与经营是为给本地区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经营与生活环境,满足公众的公共消费需求,其经营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甚至福利性。它们履行的是作为政治实体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其资金来自政府的财政预算。这类国有企业自然归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掌有,谈不上“政企分开”,这种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多见不鲜。二是拥有一批经营性或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这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特征。它们是赢

6、利性的,其生存与发展全靠自身的有效经营及竞争能力,自负盈亏,有“成本——收益”原则的硬性约束,它们履行作为经济实体的政府职能。这类国企一直还困于“政企不分”,难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政企分开”,主要是针对这类国有企业来讲的。有一些经营性竞争性行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行业(如航空、银行等),国有企业须居主导地位,也不应独占,不仅本身需投资主体多元化,还需接纳民企、外企进入,开展公平竞争。但这里的国企跟其它竞争性行业的国企不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不能因有人(民企、外企)出高价而退出。凡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都必须靠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挣脱

7、“政企不分、政经不分”的羁绊。其次,如何实行“政企分开”,我在1989年提出过三项选择。一是政府仍在保持双重身份的情况下设立“隔火墙”,即建立一个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国有企业三层次管理、经营体系,以期通过股份制、金融中介机构在政企之间、国有资产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设置双层“隔火墙”,使政企分开、政经分开原则得到贯彻。二是政企彻底分开,即经营性竞争性国企脱离政府部门由人民权力机构(各级“人大”)授权专门机构(如国资委)来管理。三是由国有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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