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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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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强制拆迁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社会要进步,城市要发展,老城要改造,新城要开发。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城镇房屋中危旧房屋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房屋被拆迁的事实不可避免。然而由于安置补偿等因素,使得拆迁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司空见惯,为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因此产生了强制拆迁制度。强制拆迁分为司法强制拆迁和行政强制拆迁两种。前者需要有拆迁当事人安置补偿协议的存在,因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不搬迁从而由拆迁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由法院实施强制拆迁。后者则是在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后启动。由于行政强制拆迁的行
2、政强制性和利益群体的复杂性,使得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呈现出侵害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不法状态,所以本文主要以行政强制拆迁作为研究对象做出阐释。强制拆迁实体意义上正当前提或者说目的性前提应该只能是“公共利益”,其实施主体应该也是有着严格资质要求的单位,由政府部门指定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此外,·强制拆迁有其严格的程序,有合理的补偿原则。实践中,任何违背上述要求的强制拆迁都是非法强制拆迁行为。然而,在现实中各种因素的交织使得不法强制拆迁屡见不鲜。非法强制拆迁的产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内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外因。要规范强制拆迁需要双管齐下
3、,还需要官民共建,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拆迁,构建和谐社会。关键词:强制拆迁;拆迁裁决;行政强制;公共利益前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拆迁房屋数量急剧增加,拆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而由此引发的矛盾拆迁不断升级。作为拆迁矛盾引发的最重要一环,就是强制拆迁。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自焚,暴力等事件,已经不断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合理的规范城市强制拆迁活动,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恶化,对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实践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定不移的发
4、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大规模城市房屋拆迁,至今已走过十几个年头,拆迁己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进步、城市发展的必经途径之一。究其原因,一是城市原有的格局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若要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就必须通过拆迁实现城市空间的延伸和功能的重新布局。二是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的居住、生活环境也提出更高要求。三是由于城市改造,城市中许多地方己成为旧城区,同时由于城市的快速扩张,原来的城市郊区村被纳入城区范围而成为“城中村”,要实现城市建设格局的和谐统一,也要求对
5、这部分房屋进行拆迁。现实中,或者被拆迁人不满安置补偿的标准过低、或者被拆迁人故意借拆迁的机会漫天要价,常常使得拆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然而,拆迁的整体格局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架构上,由国家权力支配的,因此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于是强制拆迁制度也就与拆迁制度本身相伴相形。在我国,目前强制拆迁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司法强制拆迁,另一种是行政强制拆迁。前一种适用于拆迁当事人己达成拆迁协议而被拆迁人又在公告拆迁期限内反悔而拒绝拆迁的情形,而后一种则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从而由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裁决生效后被拆迁人在期限内仍拒绝搬迁
6、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有其各种适用情形,同时也有其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没有严格依照法律,那么就是非法拆迁。目前,非法拆迁至少有这样的一些表现:其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正当性前提“公共利益”被滥用于各种商业拆迁。政府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给开发商,使得政府成为既得利益的获得者,从而接受开发商的委托成为拆迁人,借“公共利益”的名义,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或者不分条件、不讲形式、不按程序非法强制拆迁,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其二,由于规范拆迁的《城市
7、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拆迁补偿的原则,将具体补偿标准放权给地方,使得有些地方政府的具体补偿规定非常不合理,从而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导致拆迁矛盾不断升级。再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缺乏对强制拆迁具体实施主体的严格限定,也缺乏对拆迁主体的得力监管,使得强拆实践中由形形色色的部门和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有些甚至是根本不具备强制拆迁的资格的强拆队伍,在拆迁中不择手段的拆迁,严重违反强制拆迁程序,因而酿成拆迁悲剧。鉴于此,本文从合法的拆迁和强制拆迁入手,分析了拆迁和强制拆迁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然后对不法强制拆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阐释,最后
8、,针对不法强制拆迁的原因提出一些应对之策。从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入手,到明确拆迁的主体资格,严格惩治违反程序的不法拆迁,规范强拆程序,最后再通过完善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式,试图在通过融合和借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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