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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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社会组织 登记的有关问题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安宁e-mail:ann@mca.gov.cn2009.7.16一、社会组织登记的基本情况1、社会组织的类型和数据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社会组织(1)社会团体:以会员为基础数量:22万(2)基金会:以捐赠财产为基础,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数量:1390(3)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数量:17.8合计:数量:39.9万美国:160万个非营利组织,其收入占国内总收入的6%,从业人员占全国雇员的9%,全美51%的医院、46%的大学、86%的博物馆、90%的音乐、舞蹈、艺术组织以及58%的各类社会服务

2、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基金会有5万多个。2006年,全美捐赠额达到2950亿美元,占GDP的2.5%,其中75.5%来自个人,12.4%来自基金会,7.8%来自遗赠,4.3%来自私人企业。全美还有1亿多人作为志愿者参加公益活动,占全国总人口的1/3。2、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情况总数:社会团体:1797个基金会:126个,公募基金会85个,非公募基金会4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8个分支机构8492个3、登记处的工作职责:全国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注销登记事项的变更(名称、法人、住所、业务主管单位、注册资金)章程核准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更名、注销负责人备案延期换届4、问题法规层级低,颁布时间早,

3、政策规定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双重管理体制不完善,部门职责没有完全落实。与对外交往的要求不适应除基金会和外国商会外,都没有涉外登记的规定5、近期的工作重点规范文件、表格格式申请人(登记、变更、备案、注销、延期换届),登记管理机关(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通知书)加强沟通、指导预审:成立登记(形式审查),章程、负责人备案(实质审查)预核:分支机构名称、程序(形式审查)办事指南(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网上填报章程体例如与示范文本

4、基本相同,应通过网上填报鼓励章程创新,对此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负责人备案、登记事项变更、分支机构设立等通过网上填报进一步完善网上填报系统二、社会团体登记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

5、(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3)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4)

6、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5)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7)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8)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后,到组织机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报民政部门备案。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社会团体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社会团

7、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家单位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5、申请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1)《关于筹备成立的申请》及其电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申请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必要性;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解释、主要业务内容、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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