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权利本位到经济法的责任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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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法的权利本位到经济法的责任本位为了明确并限制君权、王权和官权,最大程度的确立民权,追求民主,是谓民法。但在权利主体众多的时代,当少数个人的权利演变成垄断和集中条件下的经济组织强大的经济权力时,如何明确并限制强势集团的经济权力呢?契约自由让位于社会责任和生态伦理不失为法理上的可行之策。对富可敌国的强者,尤其要赋予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以防其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掩盖了社会效益的价值取向;要强调其生态责任,以防止其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生态的消极影响。转载本文请您注明出处:现行的法律责任只是1种消极责任或1种问责制

2、度,而积极责任则是积极权利和积极自由的必然延伸和拓展。对芸芸众生来说,他们的权利倒底又该如何确立?但追求就业率的民生问责体系,却不失为明智之举;对那些白手起家的人来说,他能享受多少权利呢?但对家庭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却最能驱使他挖掘自己的潜能,尽快改变“物产”1穷2白的状态,转而追求“知识产(权)”的丰富,先“智起来”,就能“富起来”;对包括富豪和权贵在内的上层社会来说,明确和追求经世济民的社会责任,就能预防政客、权贵垄断资本和学阀阉割民主、操弄民权并实行愚民政策,就能诞生更多的政治家、企业家和学术

3、大师。权利无涯,而责任有限,当无法束缚权利的人性自私假设和“公地悲剧”时,经济法扛起“责任”大旗,不失为治本之策。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这是弱者意识,是1种对抗强权而自保、自救的心情,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就是生存权的本能呼唤;以社会责任为本位,这是强者思维,是1种对他人予以适当关注的心态,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也是家国同构的进步意义所在,是“1损俱损,1荣俱荣”的共和。当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身的权利能力即认真对待自己的和他人的权利。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是

4、民法最辉煌的时代,奠定了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地主阶级的法理基础,是商品经济时代的法权形式。从1933年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兴起,特别是知识经济的来临和经济全球化纵深推进,必然要产生新的法理和法权,以调适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的建构和世贸组织的运作和发展。经济法是在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为缓和人与人之间为争夺增量利益的冲突规范。既然“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知识,特别是称得上产权的知识,更是1切增量利益之源,那么,知识产权就是经济法的1部分,而且是经济法的高精尖。从对政治国

5、家的限制和超越,到经济社会的勃兴,宪法从突出对弱势群体的政治自由的关注,到对个体经济自由的确认并确保个体的经济权利在经济宪法学中的应有价值。以公民社会为本位,奠基于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从而为个体应有的职业自由与营业自由开辟广阔的空间。市场失灵,让我们告别了完全竞争的最优假设,即使付出代理人成本,也得让政治国家协调经济社会的次优选择隆重登场。经济法蓬勃发展,促使德国、日本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重新崛起。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则试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提供了让我们有可能超越所有权冲突而转至分享剩余权的那么1种制度

6、构想。而我们的公有制基础、宏观调控和计划手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奠定了坚实的政治、经济基础。但最大的先天不足是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明确和制约以及公民市场主体意识的觉醒、市场环境的培育和法律文化的孕育。西方经济法重在反经济垄断、提升工人福利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我们反的是行政垄断、封建保守和市场经济的地方割据,我们要争取的是人民民主能力的拓展并促进适度的规模经营和民族产业。我们告别了资本短缺的窘境,我们要做的是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我们还要落实“以民为主”的民权、政体和国体。民法是消极自由的法律基

7、础,是对抗封建主义的法理和法权,是人权取代君权、人性战胜神性的法学成果。民法是君主专制国家和臣民社会对垒而产生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产物;经济法则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从对立走向统1的结果,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需要经济法基础上的协调合作和共享。国际经济法要解决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开发问题,要解决避免重复劳动、过剩生产、恶性竞争和军备竞赛的问题,要打破国际垄断资本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势地位,关键是协调好国际剩余价值在各个产业领域、各个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分配和实现。我们的公司法和劳动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深受民法思维

8、的局限,就连知识产权法也变成了民法。如果连产生知识产权的劳动都不能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之内,那么世上就没有1种劳动可以够格为经济法调整了。如果连知识经济的龙头老大都不算是经济法,那么就没有必要建构经济法了。以发展权和享受权凌驾于生存权之上,要求他人以物权思维来强化强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这就是现行TRIPS协议带给我们的困境。由于知识分子或多或少的反市场倾向,沉醉于艰苦的科研工作和文艺创作,或无暇顾及市场转化问题,或远离操持剩余价值分配的平台。现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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