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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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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猪品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猪品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品种猪的系谱登记与性能登记。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¾猪志》的地方猪品种登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地方猪品种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猪品种登记管理工作。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地方猪品种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猪品种登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猪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地方猪品种登记提供技术指导。第四条国家级猪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
2、区内的地方猪品种均应参加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其他保种场、保护区内的地方猪品种参加登记。第五条国家级猪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应向全国畜牧总站提出地方猪品种登记7申请,其他保种场、保护区应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地方品种猪系谱、性能等历史资料;(三)品种照片;(四)企业营业执照;(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六)《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第六条国家级猪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经全国畜牧总站审核认可后,获得登记资格和用户代码,启动系统登记工作,并接受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猪专业
3、委员会专家的指导。第七条国家级猪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以外的其他保种场、保护区申请地方猪品种登记,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全国畜牧总站备案,由全国畜牧总站授予登记资格和用户代码后启动系统登记工作,并接受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猪专业委员会专家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专家的指导。未通过审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保种场、保护区应有专人负责地方猪品种登记和管理,登记信息不得随意改动。7第九条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对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的地方猪品种登记工作进行检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
4、、基因库的地方猪品种登记工作进行检查。第十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猪专业委员会专家与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专家协助监督地方猪品种登记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及时性。第十一条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登记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地方品种猪保种场、保护区的登记资格:(一)数据造假;(二)不按规定时间、内容登记且持续时间长达半年者。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附表:地方品种猪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政编码单位类型保种场□保护区□国家级
5、□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名称品系名称基础公猪数基础母猪数合计7现有情况说明(限1000字内)7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受理人受理时间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全国畜牧总站审批意见受理人受理时间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7附件材料清单1.系谱、性能等历史资料(表格可下载,填好后提交)□2.品种照片(公、母猪正面、层面、头部及群体各一张)□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复印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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