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卖空监管的法律思考——兼析金融危机前后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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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券卖空监管的法律思考——兼析金融危机前后的美国关键词:卖空监管/金融危机/提价规则/断路器规则/信息披露内容提要:卖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高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价格、完善价格发现机制的同时,也容易被滥用成为操纵市场、驱使股价下跌的工具,因此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美国作为卖空监管的旗帜国家,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变化。美国在危机前后针对卖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通过对其主要措施和制度的反思和评估,可以发现,限制或禁止卖空以及提价规则的实际效果有限,而断路器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监管卖空有重要的作用。鉴于我国的融券卖空交易刚刚推出、从理论到

2、制度都尚有诸多不足的现状,建议树立正确的卖空理念,对提价规则进行本土化检验,设立断路器规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的应对随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融券卖空监管的法律思考——兼析金融危机前后的美国关键词:卖空监管/金融危机/提价规则/断路器规则/信息披露内容提要:卖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高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价格、完善价格发现机制的同时,也容易被滥用成为操纵市场、驱使股价下跌的工具,因此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美国作为卖空监管的旗帜国家,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变化。美国在危机前后针对卖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3、和制度,通过对其主要措施和制度的反思和评估,可以发现,限制或禁止卖空以及提价规则的实际效果有限,而断路器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监管卖空有重要的作用。鉴于我国的融券卖空交易刚刚推出、从理论到制度都尚有诸多不足的现状,建议树立正确的卖空理念,对提价规则进行本土化检验,设立断路器规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的应对随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一、问题的提出从17世纪荷兰郁金香市场的崩溃到1929年的华尔街股灾,再到逐渐褪去“魔咒”的2008年次贷危机,历史的长河流淌了几百年,但卖空却始终背负着恶名。这在2008年达到了顶峰,因为民众大多相

4、信是卖空者帮助摧毁了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BearStearns)并全面引爆美国次贷危机,而监管者也开始恐惧卖空会加剧市场动荡,导致经济崩溃。于是,大多实行卖空制度的国家出台了限制或禁止卖空的法案,以加强信息披露,从而防止市场价格过度下跌,平息民众的不满情绪。无独有偶,在欧美国家纷纷出台限制或禁止卖空的法案,检讨和改革自身的卖空监管制度的同时,我国在此时也开始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试点。但事物的两面性和西方国家在金融危机下遭受的惨痛教训,不得不使我们认真反思美国等西方国家卖空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而我国融资融券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显现,但摆在我

5、们面前的任务却很多——我们为什么需要卖空?卖空缘何应受监管?危机的恶化是否由卖空所引发?危机背景下,域外的卖空监管法律改革是如何演变的,有哪些主要的制度?对其应如何评价?我们能从域外卖空监管中获得何种借鉴?我们的法律如何做到未雨绸缪,以更好的应对随后暴露的问题?二、卖空的两面性分析关于卖空的定义,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涉及。倒是在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做了解释,即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并在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

6、《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将这一概念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即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有学者认为,卖空交易又叫融券卖空,指投资者出售非自身拥有证券的行为,或者投资者用自己的账户以借来的证券完成交割的任何出售行为。最初的卖空用于投机,即估计当前股价过高,通过预先卖空股票、锁定收益,然后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1]也有学者指出,卖空交易又称为保证金卖空交易,指投资者出于对市场价格将下跌的预期,交付一定

7、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向经纪人借入证券卖出,等价格下跌后再归还的信用交易方式。卖空者卖出股票等款项,必须存在证券商或相关机构处,以此作为借入股票的抵押。[2]有学者根据卖空方是否对证券交收作出安排,认为卖空可以分为有交收保障的卖空(coveredshortsale)和无交收保障的卖空(即裸卖空)(nakedshortsale)。前者是指事先已借入证券、已达成借入证券协议、或可以通过期权等合同权利获得证券等确定在交收日前能够收到供交付的证券的情形视为“有交收保障”的卖空;没有安排或没有意愿借入证券或没有确定的途径获得证券则视为“无交收保障”的裸卖空。[3]国际证监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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