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缘起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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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古蹟範圍及修護調查研究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研究緣起與目的壹、研究緣起古蹟保存的消極意義在保護古蹟本身,使其不受毀損,並完整保留歷史信息、史實與成就,使得世世代代都能享有這份寶貴資產。然而古蹟保存還有其積極意義就是經由活化再生賦予古蹟新生命,使得它不但是都市中歷史文化的核心區域,也能成為市民生活的場域,古蹟保存區的經營管理及附近環境的整頓,可把古蹟由點串聯成線再擴大成面,而逐漸塑造出具有台灣風格的都市。因此,要達成古蹟保存的積極意義非由城鄉規劃著手不能竟其功。揆諸世界古蹟保存先進大國,古蹟保存往往需結合城鄉規劃手段達成古蹟周圍環境

2、之協調,使得古蹟及其周圍區域具有完整歷史文化之都市意象,彰顯其文化價值,也改變都市風貌(高雄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90年)。我國於民國七十一年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以來,先後依法公告指定三百餘處古蹟,並大力推展古蹟保存之相關的調查、研究及修護等工作。經過十餘年的努力獲致良好的成果。但由於立法初始所欠缺執行上的經驗,導致目前在古蹟保存實務推展方面仍然出現工作窒礙難行之處,也因此衍生許多相關法令、執行技術以及觀念上諸多的問題。其中以古蹟保存範圍的界定與釐清,為現今政府推動古蹟保存工作當中經常必須面對及解決的重要課題。此課題

3、明訂於文資法第三十六條:「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訂定之程序劃定古蹟保存區…。」,文資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五十六條:「…古蹟所在地鄰近地區或古蹟保存區鄰接地之範圍,由古蹟主管機關商請有關機關劃定」(七十三年)。11高雄市古蹟範圍及修護調查研究古蹟指定作業有其一定之程序;既往政府指定古蹟時,對於古蹟所在地點的描述僅以建築地號或地址作為依據,亦即古蹟指定對象以具有珍貴價值的建築物或簇群為主,對於古蹟周遭實質環境影響因素並未詳加考慮。而往往在古蹟形成的過程當中,建築物與周遭環境的發展關係環環相扣,兩者交織互

4、動的發展脈絡也是緊密相連,因此單就是古蹟建築物仍無法完全詮釋古蹟所在場所的時空與歷史價值。一旦經指定古蹟建築物的所在位置或地點,而忽略古蹟與周遭環境相輔相成的歷史發展脈絡時,我們所保存的古蹟便缺少了一份歷史的真實情境,反而造成古蹟與周遭環境的衝突日益增加,進而阻礙了保存工作的長期進展。現今所面臨保存古蹟建築與周圍環境的衝突課題大致包括下列幾點:一﹑古蹟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容性降低古蹟建築與周遭環境的風貌原本具有相當高的同質性,而在經過刻意保存的古蹟結果,造成古蹟與周遭環境的發展日益迴異。尤其未經過良好控制的環境景觀,經過自主性開發建設

5、的結果,環境景觀與古蹟風貌之間的衝突性日益強烈,最終導致古蹟在周遭環境景觀中的突兀特性,而不妥的環境景觀相對降低了古蹟保存的歷史強度。二﹑古蹟與所在之社會環境發展脈絡脫節具有社會生命力的古蹟,其社會活動歷經某種程度消失或凍結式保存的結果,古蹟原創的社會特徵逐漸淡化或消逝,社會活動與周遭環境發展產生脫節的現象。尤其是位於都市環境中的古蹟,古蹟保存與都市發展之間的不同步調,往往造成古蹟猶如都市發展的異類,隱晦的藏身在繁華的都市角落裡。古蹟與周遭環境活動的衝突性意識日益加劇。三﹑古蹟造成周圍環境發展的限制為了保存古蹟所在地的風貌品質,不

6、得不對周遭地區的環境發展作某種程度上的限制與控制。保存區的劃設便是其中最具顯著且直接的做法。但所採取的手段往往造成周遭地區土地使用強度與土地使用效益的降低,這也是長時期來古蹟保存政策一直面臨最大的挑戰課題。四﹑古蹟的再生價值11高雄市古蹟範圍及修護調查研究隨著都市與社會的發展,古蹟是否隨著適應與調整,又該如何面對改變,一直存乎著極大的爭論性。除了具有特定功能及獨特性的宗教建築之外,其他各種類型建築大多數都必須面對著與現今環境共融與再生的問題。古蹟之所以留存至今,便在於其具有相當強度的時間延續性的社會功能,也就是說,長久以來古蹟一直

7、是隨著社會與環境的變遷而發展。直到今日,即便是為了保存古蹟也不應該凍結古蹟生命的成長力。古蹟再生,將是古蹟與環境之間如何調適與互動的價值觀的角力。上述課題皆與古蹟保存區涵蓋範圍的劃設與其管制內容有著極為密切的關聯性。古蹟保存區涵蓋範圍的內容按文資法所訂定之精神包括:一﹑古蹟主體:經指定具有保存價值的建築物或對象。(文資法第三十六條)二﹑古蹟保存區:古蹟主體所在位置之周遭地區必須予以一併保存以維持古蹟主體之完整性者。(文資法第三十六條)三﹑古蹟所在地鄰近地區:位於古蹟主體之附近地區,其歷史發展脈絡與古蹟之間存乎相互影響之關係者。(細

8、則第五十六條)四﹑古蹟保存區鄰接地:與古蹟保存區範圍相鄰接範圍內之土地。(細則第五十六條)基於上述內容,本案研究亟欲解決之問題,即包含上述內容之古蹟保存區涵蓋範圍內有關土地使用及建築行為的規範,尤以古蹟與都市計畫之間存在之的衝突、涵蓋範圍內土地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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