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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国际法对于核军控进程之地位和作用 ——以美俄核裁军条约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际法对于核军控进程之地位和作用——以美俄核裁军条约为视角-->第一章核裁军条约的国际法基础核军控机制发源于美苏冷战,主要指针对核技术武器化、特别是恶性核武竞赛所采取的具有控制性的国际安排,包括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双边和多边军控与裁军条约和公约、建立互信措施和加强安全对话等形式。该机制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前者指防止核技术由有核国家向无核国家扩散,后者着重指整个核裁军与核军控过程,不仅包括狭义内容,还专指推进有核国家主动裁减拥有的核武器数量,防止其不断发展自身核武技术,更新核武库,进行核对抗,对非核国家威胁使用核武器。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核军控机制。作为核
2、军控机制中的主要内容,核裁军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缔约双方的义务,也是核武国家做出的行动承诺。1970年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规定:“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长期以来,美苏(俄)作为两个核大国和核军备竞赛的对手,根据各自的国家战略,以自身利益为政策出发点,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核军控机制框架下开展双边谈判,一直牵引和主导着国际社会核军控的进程。美俄核裁军条约脱胎于美国与前苏联核军控谈判,是美苏签订的旨在限制洲际战略核武器军备竞赛的一系列协议的继承与发展,是人类
3、社会从武器技术和作战领域角逐扩展和延伸到法律领域博弈的鲜活案例。一、核军控机制的法理基础1945年7月15日,美国经过实施历时8年、代号“曼哈顿工程”的绝密科研攻关项目,试爆原子弹成功,同年8月6日和9日,两颗原子弹分别用于轰炸日本广岛和长崎,造成重大毁伤效果。核武器自此即被认为是现代战争的终极手段,是影响国际安全最重要、最突出、最直接的因素之一。60余年以来,国际社会围绕核武器研发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1996年7月,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就这一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指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一般来说是于武装冲突的战争法规,尤其是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
4、定相违背的。”本文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国际社会在百年来限制和消除战争危害性的造法实践中,制定并形成了一批适用广泛,符合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国际法原则。核武器作为一种新技术武器,自其诞生之日起虽然没有专门的国际法规范对其使用进行限制,但是,根据习惯国际法和战争法明确的有关原则,禁止在战场上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具有先天的法理基础和依据。(一)自我约束原则科学技术和新式武器的发展远比法律条文的发展完善更为迅速。根据该原则,战争法的规范、原则和制度,不仅存在于条约和公约等成文法中.而且还大量地表现为习惯国际法的形式。对于现行战争法没有具体规范的行为或事项,如有悖于国际法的
5、一般原则、国际习惯和战争道德时,交战国不能够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为所欲为。这项原则由俄罗斯代表冯·马尔顿教授在1899年召开的海牙和会上首次提出,并被当时制定的《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所吸收。该公约在前言中明确:“即使在没有专门的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而这些国际法原则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即使是在法律规范对一项新军事装备使用的违法性还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到一般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其后,这一规定被称为“马尔顿条款”,其所表明的国际准则先后被作为重要国际法原则写入1907年《海牙
6、第四公约》和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作为一项极具预见性的法律条款,依据该原则,虽然目前没有禁止使用核武器的成文法,但交战国在缺乏强制法限制的情况下,应该依据国际法原则、惯例以及公众良知的要求,了解本国具有禁止使用核武器的义务,并进行自我约束。二、核军控机制的法律框架自从核武器问世以来,各国出于本国的战略利益,围绕核军控问题展开了广泛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经过斗争和妥协,先后就控制核军备和核裁军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从法律上确立了限制使用核武器的原则,在国际法中构筑了核军
7、控体制的基本框架。(一)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和维护联合国的权威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章第1条、第2条,第5章第23条,第6章第33条等条款的规定,联合国成员国一律平等,成员国之间应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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